企业年金受托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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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受托模式分析企业年金是由企业捉供的养老金,也叫补充养老保险,是国家养老体系的第二支柱。我国的企业年金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也经验尚浅。以下我们就企业年金的受托管理做一个简单的探讨。一、受托模式之比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因此,按照受托机构的组织性质,可以分为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理事会受托模式1、理事会的组成企

2、业年金理事会是指在发起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口然人集合。企业代表是指由企业法人指定的有关人力资源管理及财务管理等人员;职工代表是指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企业员工,理事会理事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O如果企业内部理事的专业程度不够,可以从企业外部聘请专业人士作为理事会理事,其数量不得超过1/302、职责与责任理事会受托模式是将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权和和关事务委托给年金理事会,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职责,理事会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3、。担任理事会理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根据我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年金理事会理事是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共同受托人。因此年金理事会理事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具休表现为两方面:第一,若该企业的年金基金对第三方负有债务时,在年金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理事会理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其中一个理事的过错造成年金基金财产损失的,其他理事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由于理事会理事承担的责任与获得的收益严重倒挂,因此,我国关于年金理事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出台。3、专业性理事会受托模式下,理事主要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以及部分专业人士组成。由于理事会

4、理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容易造成外聘专业人士的缺位。同时即便聘请到专业人±,由于数量有限,其意见能否被企业采纳,或者因自身是外部人士没有尽责的动力等等,都会影响到年金理事会的专业能力。4、成本与费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对于理事会作为受托人是否能够收取报酬,从《信托法》的规定看,并不因为其非经营性而丧失获得报酬权,具体应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来办理。因此,只要在信托文件中有约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理事会受托模式下,企业要付出更多的

5、人力物力成木,但是由于理事会隶属木企业管理,在实际运作中信息沟通非常及时,运作环节少,运作的效率要更高。以企业年金计划缴费为例,在法人受托模式下,有关缴费数据、缴费指令、资金划拨等,受托人都要与企业一一核对,受托机构处理的工作环节多,对企业的依赖性强。而理事会模式的天然优势就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重叠性,无疑会在处理数拯和资金划拨上更有效率。因此,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初期,理事会受托模式成为了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主流模式。5、分拆模式由于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一个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口然人的集合,因此,按照《企业

6、年金试行办法》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没有承担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的资格和能力。因此,在理事会受托模式下,企业年金理事会只能选择全分拆的管理运作模式,即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职能委托给外部法人机构管理。6、监管与监督从外部监管來看,年金理事会不存在资格认定。目前国家也没有和关法律法规、和关部门能够对其实行监管。年金理事会的透明度底下,明显缺乏外部制约机制。从内部监督來看,理事会模式下委托人与受托人基木重叠,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监督有虚化的可能,但这不是绝对的。如果举办企

7、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木身治理结构良好,年金理事会可以真正独立行使受托人职责,这样反而有利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监督。这是因为:一方面,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紧密和沟通顺畅,便于委托人及时全面了解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情况。另一方面,内部的制约机制可能更为有效,年金理事会理事作为企业职工本身就处于企业统一的约束激励框架内,其自身有尽职尽责的动力,同时,委托人对于不称职的理事可以及时解聘和更换。(-)法人受托模式1、什么是法人受托模式法人受托模式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企业和职工)将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管理等和关事务委托给一个符合国家规定

8、的法人受托机构,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和关职责。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有两种形式:一是信托机构形成,即通常意义的信托投资公司;二是非信托机构形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都可以担当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受托人。2、职责与责任法人受托机构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计划。木着诚信、审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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