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黄泛区荒政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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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黄泛区荒政措施研究■社会科学论文清代黄泛区荒政措施研究鲁仪宋耀摘要:黄河是中华名族的母亲河,黄河孕育了灿烂的华夏文明,几乎一半的中国史都发生在黄河中下游地区。黄河的作用是无法取代的,但是黄河又是一条灾害频发的河流,在有史记载以来,黄河迁徙不定,形成了〃善徙、善淤、善决〃的特点,给黄河中下游地区的百姓带来了深重的灾难。现今对黄河水患的荒政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七类:报勘、赈济、蠲免、调粟平果、移民、抚恤、劝奖社会助振。关键词:清代;黄河;水灾;荒政〃三年两决口,百年一改道〃,是黄河长期以来的真实写照和不同于其他河流的显著特点,明清时期尤其是晚

2、清这种情况更为明显。有清一代260余年间z有历史记载的决口次数就达170余次,其中水量较大、破坏性较强的有三次,即1662年、1761年、1843年z这三次决口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①中国古代把国家有关救济灾荒的法令、制度与政策措施,统称为荒政。②灾情一旦发生后,载明最需要给予救助,以渡过难关,此时,荒政在临时救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扌艮勘报灾,是指受灾地区逐级向上报告灾情。勘灾,在宋代被称为检视或检放,指地方官吏、同上级乃至朝廷临时派遣的官员共同勘察核实受灾范围、程度。顺治六年,江南江西河南总督马国柱奏报灾情,上谕:〃着照所奏速行确勘蠲

3、恤。嗣后直省地方,如遇灾伤,该督抚按即当详察被灾顷亩分数,明确具奏,毋得先行泛报。③〃。报勘是朝廷救灾的前提,是政府救灾后续行动的依据。明清两朝对报勘灾害的要求非常严格,如果迟报逾限或报灾不实,要给予处罚。匿灾不报,会被给予更为严重的处罚。清朝规定,州县官在1个月之内迟报者,处以罚俸6个月的处罚;超过1个月以上的,处以降一级调用的处罚;2个月以外的,处以降二级调用的处罚;超过3个月以上者处以革职的处罚。督抚司道府官,以州县报到之日算起,如果逾限的,也照此例处分。二赈济赈济是国家为帮助灾民渡过因受灾而面对的难关而无偿发放救济粮款及其他物资等

4、的救灾措施。在古代中国,出官赈之外,还有民间义赈。清代荒政集中国历代之大成,赈济有正赈、大赈、展赈等之分。正赈,指紧急灾情发生后,及时开仓赈济,不用等待朝廷批示,不论成灾程度,也不分极贫、次贫。因为它是在勘灾、审户程序尚未结束甚至开始前对灾民带来普遍性的紧急救助,所以又被称为急赈或普赈。在完成勘灾、审户的程序之后,政府根据受灾程度以及灾民贫困程度,在普赈的基础上加大救助力度的赈济,便是大赈。同时,清朝政府还针对重灾区的极贫户在正赈、大赈之外,再次追加赈济,叫做展赈。⑤中国古代历届政府都强调周祥而且迅速赈济灾民,丝毫不可轻忽。清高宗明令,如

5、有州县官匿灾不报,赈济不周者,即行严参;倘有不实心办理,一经访问,或科道官参奏,必从重治罪。⑥三、蠲免减征及缓征蠲免、减征和缓征,是指国家对灾民进行免征、减征及缓征赋役而普遍采用的救灾措施。清朝沿袭前朝的十分记灾法。顺治十年规走,受灾八分及以上者,免征十分之三;受灾七分及以下者,免征十分之二;受灾四分及以下者,免征十分之-O⑦康熙雍正时期的标准有所变化,取消受灾五分、四分的蠲免。最后定制于乾隆初年:受灾十分的人,免征正赋十分之七;受灾九分的人,免征十分之六;受灾八分的人,免征正赋十分之四;受灾七分的人,免征正赋十分之二;受灾五、六分的人,

6、免征正赋十分之一。⑧根据李向军的统计,在清道光20年中,蠲免地丁银共计1.2亿余两。若加上蠲免积欠中的灾欠数额,清代灾蠲总数达到1.5亿-2亿两之多。⑨据笔者根据赵明奇先生《徐州自然灾害史》统计,清顺治皇帝在位的18年间,总计蠲免徐州税粮7次;在康熙统治61年间,更是前后蠲免徐州税粮达24次之多,平均每2-3年就有1次蠲免。⑩另外,清代蠲免还涉及芦课、盐课等杂税。缓征虽和蠲免不同,只是暂缓征收,但临灾缓征,毕竟可以略纾民力。四、调粟平果与禁遏余当发生重大灾情,特别是黄河决堤这类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当地百姓家藏和粮仓往往荡然无存。这时及时从其

7、他地区调运粮食及物资支援灾区,便是调粟措施。但是由于古代交通不便,粮食转运艰难,调粟措施收到一定限制,而清代交通相对发达,则运用广泛。调粟的粮食来源有多种,主要有三种,即:仓米;截留漕粮;采购。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平抑粮价的行为便是平乗。在中国古代,调粟往往和平果联系在一起,这种现象在清代尤为明显。自从仓储制度建立后,平果这一古老的应灾举措就史不绝书。据光绪《漕运全书》载,乾隆朝平乗20次,功绩米麦60万余石。嘉庆、道光朝各5次、2次,共计米麦分别8.1万石、10万石。清朝乗米,每石比市价品阿姨一百文至二三百文不等,即比市价低10%-20%左

8、右。为了增加灾区粮食供应,政府还鼓励商人贩运粮食到灾区发售。雍正十年,清廷议准,商人贩运米谷到受灾的山东、直隶粟卖者,米船一到,即便放行,临清、淮、扬等关,将梁头米税自五月至七月暂行宽免,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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