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的责任分配----案例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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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的责任分配----案例实例i•口动滚屏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09-3-10阅读:285次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的责任分配I要旨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以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分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优者危卩,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Z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2006年11月9日17时55分许,丁红军驾驶车牌号为浙BQ0655的大屮型拖拉机自西往东行驶,在驶上浙江省慈】:江桥超越同方向骑口行车行驶的徐松娥后,在下桥时

2、乂遇自东向西驾驶浙BBW175二轮摩托车的姚川平(与准驾证;?戴头盔)。在两车交会过程中,姚刀平驾驶的摩托车倒地。因无法查明双方在交会时发生事故的过程,交警部门::本起事故责任。姚月平经治疗,已产生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363899.82元,遂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耍求丁红三I关损失。另外,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对现场的勘验记录如下:事故现场道路是混合式、桥梁的一般坡道路,水泥平坦路tI宽度为4.8米,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四级。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右侧与三北江桥北侧发生刚擦,{【机的车体无明显痕迹。浙江省慈溪

3、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在驶过双向宽度为4.8米的三北江桥时,应按交通标志标纟即应在桥而屮心线右侧行驶,I佃被告超越同方向徐松娥时,已轧屮心线行驶,在下坡时又与自东向西行驶的原告鴉【告摩托车相比,被告驾驶的大屮型拖拉机回避危险的能力较强,即便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系被被告所驾车辆碰撞1其身体后跌倒受伤,但从事故现场图、证人证言综合分析,至少能够认定被告驾车超越时与原告距离过近,客观一:造成了危险,导致原告避险措施不力,造成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右侧与三北江桥北侧护栏发生刚擦而倒地受伤。故】[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

4、有责任。原告未戴头盔,驾驶的摩托车乂与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对损害的发生IFo因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综合原、被告过错程度,以同等责任认定为宜。判决被告按50%承担原告各:■181949.91元。-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冋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法院运用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分配了交通事故责任。一、关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F,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了【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杲

5、。机动车Z间判断危险的原则是:以质量、硬度、速度、I身控制力等因素來认定机动车的危险性大小。本案中,被告驾驶的犬中型拖拉机的危险性显然大于原告驾驶的摩托「定事故事实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弱势车辆的角度作适度推定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本案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i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对机动车Z间发生交通事故按各门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规定的突破,而是对该规定f是在过错原则下法技术的衡平。二、如何确定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造成险情方(本案被告)

6、的过错行为与避讣险情方(本案原告)的过错行为共同造MI于险情+避让模式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制造了险情,而原告处在险情Z中,避让不当,且原告门身也有过错;证不符且未戴头盔)。在混合过错中,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通常的标准有:一是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來决定过错轻重;二;!:为危险性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决定过错轻重。一般认为,造成险情方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耍原因、直接原因,其交通行为状态对险情避让方的避让难易》i直接影响。在“险情+避让”的特定情形厂确定发生险情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耍从交通事

7、故发占:规律,即时空规律出发,分析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Z设定一是考虑社会共同生活基本秩序的保护,确立人们对他人行为注意程度的合理预期。二是考虑合丁【则,使注意义务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既可以加强行为人的责任心,增强其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又;[意义务无限扩大,使人因注意程度太高而“无法注意”,从而影响人们的止常业务和行为。判断注意义务Z合理,、须确立注意Z基准:(-)“注意Z合理”的判断应考虑注意义务的承担者,即谁应该具有注意义务。(二)“注意的判断应该考虑诸多因素,如法律政策、损害的可预见性、可能结

8、果的严重性、社会的合理期待、社会价值等等。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空间要素是在双向宽度为4.8米的桥面,时间要素是在原、被告交会之际,正处于能见度不强fM旁晚(11月9日17时55分许,天气为阴天)。被告以驾驶大中型拖拉机的营运为业,其注意义务为职业所要求I■务。被告的优势车辆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门己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尽可乍£自匕所驾驶车辆对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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