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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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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洸砚乡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严肃党纪政纪,追究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党政企事业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等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乡各机关站所、各村委会的所有工作人员。各机关站所、各村委会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抓好,对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严肃追究责任。二、责任追究范围第三条对有关维护社会稳定
2、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决策、决定、规定和交办事项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有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第四条违背国家法律、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盲目决策、超越权限擅自决策或都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未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未制订切实可行的维护稳定预案或未认真执行预案,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第五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滥用管理权、许可权、处罚权、强制权等法宝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都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第六条对带有苗头性
3、、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不排查、不调查处理,对群众长期反映的合理要求在政策法规内应解决而不解决,或拖延、推诿,以致引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第七条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处置不当,或延误处置,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第八条为维护小团体利益或因陷入非法利益格局而支持、纵容群体性事件,或乱表态、胡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第九条在处理涉及社会稳定问题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泄露秘密甚至通风报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第十条在发生群体性事件时撤离职守甚至临阵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第十一条对影响
4、社会稳定的重要情报信息或重大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导致决定失误,处置不当,丧失有利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第十二条在寺院管理、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会管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第十三条应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二、责任追尤力式第十四条做出检查。凡发生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情形及群体性事件和管辖范围内群众到州、省、进京上访或集体上访,或因同一问题两次以上围堵乡镇机关以上级机关的,所在部门、村委会负责人应向乡党委、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分管领导、包片领导、包片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在本乡、本部门全体干部职工会上做出书面检查
5、,并进行通报。第十五条一票否决。凡发生在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情形的,扣减当年所在村委会、机关站所的相关责任目标分值,降低一个档次或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级和晋职。第十六条组织处理。凡发生在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情形的,且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全乡、全县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该村委会主要责任人领导应引咎辞职;不主动引咎辞职的,应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免职处理。负有直接责任的干部近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第十七条纪律处分。凡发生在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情形的并构成违纪的,
6、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凡发生在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情形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对干扰、阻碍组织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从重处罚;对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从轻追究责任。四、责任追究程序第二十条凡发生在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所列情形的,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由维护社会稳定领导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责任并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7、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列的“责任追究的方式”,分别上报由维护社会稳定领导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落实。五、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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