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谈赫尔维希权利主张说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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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赫尔维希的“权利主张说”的法律前提是“一个法律构成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认为有几个法律关系或是实体权利,有几个诉讼标的,相应地也就有几次审判。“电车事件”的发生,原告基于同一侵害的事实受到两次惩罚,显失公平,同时将“权利主张说”的矛盾之处暴露无遗,“权利主张说”在识别诉讼标的时,是以简单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作为识别标准,在诉讼实际操作中,一旦请求权竞合就会出现多个诉讼标的的问题。【关键词】权利主张说诉讼标的请求权赫尔维希,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一定不陌生,他是第一位将诉讼标的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加以区分,并因此被后人尊为“诉讼法学Z父”的德国法学家,也是诉讼标的理论中“

2、权利主张说”的鼻祖。提起“权利主张说”,我们不得不先引入诉讼标的的概念。民事诉讼因民事争议而起,通过民事审判寻求争议的终结,而民事审判的对象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诚如外国学者所说:“对于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学者来讲,诉讼标的的概念是必经之桥”,由此可见其重要。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即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诉讼活动的基础和中心。所以,如果说诉讼理论是从抽象、理念的层面为法院何吋行使审判权、如何行使审判权求解,诉讼标的的理论则是从具体、实务的层面做出解答。赫尔维希的“权利主张说”是从当事人之间的实休法律关系来界

3、定诉讼标的的,认为诉讼标的就是原告在诉讼小向对方提出的具体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认为民事诉讼所应解决的争诉,是一种私人之间的法律上的争诉,即一方当事人主张特定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而对方主张不存在,并市法院裁判的争执。因此,审判的对象就是关于私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也就是诉讼标的,同时应该强调的是,“权利主张说”的法律前提是“一个法律构成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可以看到,根据这种学说,法院审理的对彖和当事人诉讼辩论的H标都是明确和集屮的,便于诉讼的进行和判决的作出,具有明确易行的优点,I大I为该学说认为有几个法律关系或是实体权利,就对应有几个诉讼标的,相应地也就有几

4、次审判。“权利主张说”作为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通说,对其他民法法系国家也产生了持久的影响,但是这一理论即使有再多的优点,在面对请求权竞合问题是,也只能是分身乏术,难以自圆其说了。“电车事件”的发生,将“权利主张说”的才盾Z处暴露无遗,让我们看到了这-•理论的缺陷。在“电车事件”中,一名乘客因公交车司机的紧急刹车而摔倒并因此受到伤害,对此该乘客可以根据侵权法律关系,向电车公司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认为该事件已经构成合同法律关系,即可根据合同法律关系,以电车公司不履行合同而要求电车公司赔偿。这两个法律关系自然产生两个请求权,一是不法侵害的请求权,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二是

5、合同不履行请求权,请求权的基础是合同法律关系。根据赫尔维希的“权利主张说”,在这起事件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两个诉讼标的,那么相应的就应该有两次审判,这位乘客可以以侵权关系为基础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获得胜利后,它还可继续以违反合同约定为基础再次向法院起诉,很明显,如果真的这样审判的话,原告会基于同一侵害的事实受到两次惩罚,这是显失公平的,这种在竞合问题上容许多次起诉的不合理情形成为“权利主张说”理论的最大缺陷。我们看到,尽管赫尔维希的“权利主张说”将诉讼标的同实体请求权分开来,使之成为独立的诉讼法上的概念,但是却未能完全摆脱实体法上请求权的制约,独立的诉讼法上的诉讼标的仍然是

6、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基础,及诉讼标的的识别根据的是实休法上的请求权,所以才会出现有多少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有多少个诉讼标的的理论。因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以实体法律关系要件为基础的,因此实际上诉讼标的就是有实体法律关系来决定的,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多少相应的诉讼标的就有多少个,也正因为如此,权利主张说在识别诉讼标的吋,是以简单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识別标准,因此一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构成一个诉讼标的,那么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出现多个诉讼标的的问题就不难想象。在诉讼的实际运作小,诉讼标的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如不加以区别,就会导致诸多矛盾,同时,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是否接受原告的起诉,

7、也并非是以原告享有的实体权利为依据,而仅仅是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案件。赫尔维希将诉讼标的和实体法中的请求权区分开來,这样的认识成了人们打开囚禁诉讼标的的牢笼的钥匙,使诉讼标的从实休法中解放出来,成为独立的诉讼法概念,赫尔维希的这一成就让无数法学研究着欣羡与敬佩,为诉讼法的发展可以说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所以我们在分析探索“权利主张说”的缺陷时,并不会因此将他的功绩抹杀,我想正是在这不断学习前人主张,不断试图发现其中缺陷的过程中,我们的认识问题、研究问题的视角才会史加开阔,了解解决问题也会更加全面,这样才会更有能力应对复杂多变的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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