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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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论述1:《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述银行应对储户应尽的义务一、银行对持卡人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对持卡人的信息安全是有说明和保护责任的,银行R背后的信息不仅关乎持卡人的个人隐私资料,更直接关乎持卡人的财产权益。银行Z所以对持卡人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基于以下儿点理由:首先,合同交易方式电子化的要求。银行与储户的传统纸质化交易中,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柜台的义务主要是核対储户的纸面化的存取款凭证和储户的身份证件、签名、印章等身份证明,以保障储户资金支付的安全。而现代银行和储户的电子化交易

2、是通过银行提供的机器进行的,只要是客观上输入了储八的信息和密码,机器就视为是储八木人在进行交易,哪怕该信息和密码是盗取的,机器也无法识别。因此,银行对储户资金支付安全的保障义务就应相当扩张至对储户信息和密码的保障。而随着传统的柜台交易场所逐渐向无人化的交易场所延伸,如自助银行等,相应地,银行对这些交易场所也负冇保障储户交易信息安全的义务。所以在各大银行的ATM机都会有摄像头,有明显的警示告知。其次,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要求。电子化交易下,不法分子只需窃得储八的信息和密码,即町盗得储户的存款,而避开银行对

3、取款人身份的书面审查。对这种风险的防范义务,应当由从这种风险中获益的人承担,这符合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银行和储户从电子化交易屮均有获益,但储户作为消费者其得到的是交易的便利和快捷,而银行作为经营者,直接获取的却是经济上的收益。银行交易的便利和快捷、银行经营环境和条件的改善,为银行吸纳存款和增加盈利捉供了机会和空间,银行作为从危险源中获取经济利益者应当负有制止危险的义务。第三,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根据危险控制理论,谁能更经济、合理和有•效地控制危险,谁就应当承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银行作为经营者对自己

4、的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和服务场所的安全情况比储户有更多的了解,也具有更加强大的力量和更为专业的知识,更能预见可能发牛:的危险和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工。例如,银行可以动用适当的人员对H助银行进行巡逻,可以配置监控摄像设备,减少不法分子的可乘Z机;可以通过明示自助银行门禁的使用说明:可以向储八提醒犯罪分子可能采取的手段,提高储户的防范意识;还可以通过在磁条信息上增设偏移量或将磁条卡换成芯片卡,以冇效识别银行卡的真伪。《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5、,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银行上述的免责条款由银行方事先拟定,不与申请人进行平等协商,申请人只能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而不能就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这些都符合格式条款的特性。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捉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了以说明”,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可见,免责或者限

6、制条款并非一律无效,银行方耍以屮请表背面的格式条款主张免责,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程序要求,即银行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巾请人注意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予以说明,并得到对方的明确认可。二是实质要求,即该条款权利义务内容的确定符合公平原则。否则将做不利于经营者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⑵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基于合同和对性的特点,与持卡人存在合同关系的是发卡银行,所以无论持R人的损害是由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如何造成的,只要银行违苗了

7、对持卡人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持卡人损害的,持卡人都可以向银行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总体來说,银行对储户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1)危险提示义务。银行应当对各种町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向储户作出明显警示。(2)安全防范义务。银行对于潜在的危险应当采用适当的设备和技术,采収适当的措施进行防范。(3)安全措施的说明义务银行对于采取的安全措施在必要时应当向储户进行必要的说明。(4)危害救助义务。肖不安全因素给储户造成损害时,银行M当进行积极的救助,避免损失发生或进

8、一步扩大。综上所述,作为发卡人的银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及合同法社会木位的理念,应对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安全负主要保障责任。当持卡人的信息被窃,如果是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银行就该对持卡人承担责任。二、在一定的范围内银行对储户损失应付相关的民事责任新闻案例21岁的姑娘刚从银行取出钱,还没离开储蓄窗口,6万元钱就被人抢走—2006年12月24日,发生在银行柜台前的这起储户遭抢案曾引起省会各界关注,该案件引发的银行安全防范问题也曾成为市民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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