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第五章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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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行政责任第一节行政责任概述一、行政贵任的涵义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示果,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中违反行政行为规则,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作秩序,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就必须受到行政纪律的追究,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行政责任的涵义有广义、狭义之分口广义上的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有两种:i种是按行政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

2、管理中必须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如不得侵权、不得失职。这种义务在行政学上称为积极行政义务。另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山于不履行或不承担询一种义务引起的法律后果,必须承担一种新的义务、纠正或撤销自己不当行为的义务,如接受处分或承担赔偿、补偿义务等。行政学上称此为消极行政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广义上的行政责任是枳极行政义务与消极行政义务的总和。狭义上的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由于不履行、不承担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行政管理活动屮必须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必须承担的责任。换一旬话说,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由于不履行积极行政义务而依法必须承担

3、的法律责任。通常所讲的行政责任,主要是狭义上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1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由行政法律、法规确定的责任,而不是基于道义或约定而产生的责任。<2)行政责任是基二J乞行政管理关系而发生的责任,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而产生的责任。行政违法是因,行政责任是果。行政责任的这种性质,是区别于其它责任,如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贵任的重要标志。(3)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是具有特定的内容或形式的独立存在的责任,与其它内容和形式的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如行政责任不能代替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也

4、不能替代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内容和形式看,还可分两大类,即惩罚性的行政责任和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惩罚性的行政责任主要有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补救性的行政责任形式较多,主要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接受批评,履行职责;改正错误,撤销或纠正不当行为;给予赔偿,返还权益,等等。各种行政责任可以单独承担,也可以合并承担。行政贵任包括行政违法法律责任和行政违纪纪律责任。二、追究行政贵任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失职,应当追究英相应的行政责任。那么,追究其行政责任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以及执法实践看,大体应遵循以下儿项原则

5、。1二过责法定原则。追究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和违法火职的工作人员实施制裁的行为,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规定为基础。行政监察意义上的过责法定原则,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英公务员的过错和对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卜-来。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应受哪些行政处分,都应有一定形式的规范文件或条文加以明确规定。只有把执行行政纪律、追究行政责任的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防止行政制裁行为的随意性和处罚不当现象的发生。2.过惩相适应原则,也称过惩相当原则。就是根据过错大小决定

6、惩处的轻重,以解决执法实践屮罚不当过的现象。追究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及英公务员的行政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其过错的过程、性质、情节和产生的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在认定责任的过程中,还要分清同一违法失职过错的直接责任入和间接责任人,主要贵任人和次耍责任人,还要分析产生这一行为过错的客观因素。坚持过惩相适应的原则,有利于正确地执行行政纪律,防止和减少当罚不罚、重责轻罚、轻责重罚或者罚疏庇亲等过枉过纵、畸轻畸重现象。3甲责无旁货原则,或称责任自负原则。对违法失职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应毫无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于集体违法失职的共同行为,

7、也不能搞法不责众,也要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人小,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不允许存在担任职务、行使职权而不承担责任的现象,更不允许iirri'nj题推卸责任或强加责任、包揽责任或代负责任。4。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行政法律和纪律的作用不仅仅是惩处违反法律政纪的行为,而主要是规范行政行为,预防违法失职行为的发生,提高国家公务员执行政策、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通过惩处违法失取行为,使本入受到教育,也使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引以为戒,达到警戒、防范的效果。对情节轻微的.重在批评教育,视情况可以不给予行政处分。在一些行政法律和纪律规范中,

8、还都规定了一些从重、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以利于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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