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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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尉犁县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大任务实施要点(2015-2020)>的通知》(新政发〔2015〕53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尉犁县法律顾问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统一承担全县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联络、组织、协调及日

2、常管理工作。第三条法律顾问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开展工作。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领导,“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应为中共党员;(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业界评价好,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四)从事法律教学、研究

3、或者法律实务工作5年以上;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第五条法律顾问对以下工作履行服务职责:(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三)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四)对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研究、论证,参与县政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五)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

4、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论证;(六)参与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草拟、论证;(七)办理县政府交办或县政府法制办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有法律顾问提前参与:(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三)涉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四)需要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第七条县政府法制办应当与聘请的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同解除等内容。法律顾问聘用期限

5、为1-3年,可以连聘连任。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或者代理有关法律事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县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在记录其法律意见的相关会议记录、文件材料上签名。第九条县政府法制办承办县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应当事先召集相关法律顾问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及时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参加。县政府法制办对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作为附

6、件随文呈报,供领导决策时参考。对被采纳的意见、建议,由县政府法制办告知提出意见、建议的法律顾问;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第十条研究全县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服务的,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论证。县政府有关部门代县政府起草文件、组织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应向县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后,由其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论证。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

7、资料;(三)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作风正派;(二)勤勉尽责,严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忠于法律和事实,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五)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8、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七)不得从事有损聘任单位的利益、形象的活动。第十三条县政府法制办应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县政府法制办应按照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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