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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最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设立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乡镇司法所(乡镇政府办公室),由乡镇司法所所长(分管法制工作的乡镇长)兼任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负责乡镇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第三条 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乡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为涉及乡镇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复议等法律事务提
2、供法律意见;(三)受乡镇政府委托承担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案件的代理工作; (四)协助乡镇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乡镇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乡镇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五)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处理;(六)协助乡镇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七)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八)办理乡镇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章 聘 用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
3、富的实务工作经验;(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四)熟悉县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情况;(五)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六)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七)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乡镇政府为聘任主体,采取乡镇政府定向邀请、公开选聘或者各乡镇司法所推荐、个人申请等方式,挑选出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合适人选,报乡镇政府审定。审定后,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第六条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
4、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七条 乡镇政府法律顾问聘期为二年,期满可续聘。如遇特殊情况,乡镇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第八条 乡镇政府法律顾问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乡镇政府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乡镇政府承担。第九条 乡镇政府应确保法律顾问得到合同约定的工作报酬,为乡镇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三)要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第十条 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
5、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三)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以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五)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乡镇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六)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乡镇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对乡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每年年末根据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
6、,考核的依据为法律意见书质量、代理案件质量、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乡镇政府对其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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