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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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育法制基础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抓安全教育促教学质量 用一万的努力防万一的发生我国近年来学生安全事故概况: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黄毅介绍:1.我国15岁以下青少年每年因疾病、车祸、火灾、水害等原因造成意外伤害死亡的人数近50万人;2.2004年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调查显示,平均每天约有40名学生非正常死亡,全国每年1.6万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3.教育部2006年发布报告显示,学生死亡人数超过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60%。主要原因:45%的事故是因为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和自我救护能力太差所导致的;18%的是个是因为学校疏于管

2、理而发生的。调查显示:80%的是可以通过教育、防范及加强管理、提前采取措施避免的。我们为什么学习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在学校管理中有什么作用?一是管理的工具;二是保护的工具。【案例-1】某中学被行政罚款案学校被罚款5000元学校提起行政复议道外区防疫站执行行政执法向那个行政机关递交行政复议书?原告:某中学被告:市卫生局经复议后,裁定为:3000元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25条主要介绍四大问题:1校长依法治教应必备的条件2教师的概念及权利和义务3444学校与学生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一、校长依法治教应必备的条

3、件(一)树立法律意识教育内部人员教育外部人员(二)创设良好的法治环境【案例--2】萝卜怎么办?【案例--3】磨坊的故事(三)知法懂法【案例--4】学习成绩不好,教师对学生罚款(四)转变职能,依法办事【案例-3】磨房的故事威廉一世可以说是19世纪的凯撒、日耳曼的拿破仑。他身怀雄才大略、超人胆识,不但完成了德国的统一,而且使之成为欧罗巴的列强。威廉一世登基之后,权倾一时,荣光无限。他在许多地方建立行宫。其中一处是在叫“波茨坦”的地方修建的,风景优美、水土宜人,宫殿金碧辉煌。但在宫殿前却有一个建筑物挡住了视线,不能极目远望,穷尽千

4、里。这个建筑物是一个矮小寒酸,与宫殿很不协调的磨坊。皇帝下令拆磨坊把磨房“恢复原状”磨坊主不卖磨坊磨房主一纸诉状上告皇帝法院判决Text内务大臣前往调查、协商,拟买下“磨坊”拆掉赔偿造成的损失到了威廉二世:老磨房主去世,小磨房主继承了财产。小磨房主写信给威廉二世威廉二世很快回了信,信的内容是这样写的:“我亲爱的邻居,你的来信,朕已收到了。了解你现在手头拮据,作为邻居,朕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房卖给我,朕以为万万不可。因为这间磨房已成为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应当世世代代留在你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请理解我作为一个邻居的心态,

5、我派人送去3000马克,务必收下,以解燃眉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三)知法懂法【案例--4】学习成绩不好,教师对学生罚款问题:1.学生学习成绩不佳是否是违法行为?2.教师或学校对学生是否有行政处罚权?(四)转变职能,依法办事二、教师概念及权利和义务(一)教师概念(二)教师的权利(三)教师义务(一)教师的概念《教师法》颁布之前我们对“教师”概念的理解:广义的教师是泛指传授知识、经验的人;狭义方面来理解,即教师是指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的,在学校中向学生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学生的体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

6、高尚的审美情趣,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从法律角度理解教师概念:教师是《教师法》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教师的概念: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法律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教师“保护学生安全”和“维护学生权益”是体现公职性,是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履行这种义务属于公职性,普通公民就没有这种义务。这种法定义务,从身份讲必

7、定成为公职人员,因此必须成为国家公务员。如德国、日本、香港等颁布教师公务员法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我院属于其他教育机构)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二)教师的权利1.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是一种法律力量

8、权利是赋予特定人享有其利益2.权利的性质社会角色---公民私权(可以放弃)教师的权利职业角色---教师公权(不能放弃)2.权利的性质从学校角度,学校与教师所行使的权利是“公权”。是国家法律授予的权利,又是国家交予的任务,只能正确行使,而不能放弃或乱用。从学校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角度,学校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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