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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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合同编号:保险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衣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投保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总保险金额:保费费率保险期限:自至承保险别: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叮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下述代理人查勘。如冇索赔,应向保险人捉交保险单正木(木保险单共冇一份正木)及冇关文件。保险公司赔款偿付地点:出单地址:第-•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共背业场所以及

2、家庭住宅等地,均可投保木保险。第二条在保险合同冇效期内,被保险地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养活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律师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贵任: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所承诺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贵任不在此限;2.被保险人与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冇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3.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

3、物体坠落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4.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5.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雨大过失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6.被保险人负扭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7.第三者的间接损失;8.因保险营业场所的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营业场所,再经保险营业场所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9.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营业场所发牛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10.M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火灾枣故证明、损欠清单、伤亡证明和其他

4、必要的单证。第六条发生木保险承保的火灾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对由火灾责任事故引起的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仲裁或诉讼,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予以处理或接办。第七条保险人对每次火灾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冇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悄况下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金额分別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在保险合同冇效期内,保险人总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八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责任根据保险单列明的毎人每次

5、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赔偿金额表》规定的比例赔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第九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施救费川的赔偿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为限。第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第三者索赔。保险人H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zn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笫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捉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十-•条木保险承保的火灾贵任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贵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

6、保,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三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第十以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介同时一次交淸保险费。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冇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抬•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对消防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捉出的消除不安金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冇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7、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冇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z日起终止保险介同。第十九条保险介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介同,保险人亦可捉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平均计收。第二十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來及与木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川(卩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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