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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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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责任保险合同(1)[适用保险人]保险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被保险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2、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第一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
3、条 定义 1.职业性疾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关类别和目录为准。2.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
4、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第四条 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单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1)死亡赔偿金; (2)伤残赔偿金;(3)误工费用;(4)医疗费用。2.经保险人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及
5、其他费用,本公司负责在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约定的诉讼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保险人。3.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本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五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而施行接受医疗、诊疗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2)由于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3)
6、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4)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5)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6)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7)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员工雇员的责任;(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员工雇员的伤残或死亡;(9)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7、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11)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12)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雇用雇员伤残、死亡或疾病;(13)超出之外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14)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六条 保险期间
8、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 ,自 零时起到 二十四时止。第七条 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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