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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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1]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制度性研究/体系强制/民法原理/民法学方法内容提要:我国以往的民法学研究,呈现出的特点之一就是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而且在进行制度性研究的过程中过分依赖法律的逻辑分析方法。[2]论文分析了进行此类制度性研究的必要性及其存在的缺陷。论文主张民法学研究应当致力于建构中国民法学内部的学术平台以及民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学术平台;中国未来的制度性研究应当是釆用了体系化思考方法的制度性研究,应当是面向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开放的制度性研究。不断重复一个梦幻,就能把它变为现实。-尼

2、采[3]引论中国的民法学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恢复以來,经过两代民法学者[4]的努力,蔚然已成规模:不仅协助立法机关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的民事立法体系,而且基本的民法概念和民法制度都已成为研究的对象,经过民法学者反复的梳理和讨论,完成了必要的知识准备,形成了初步的民法共识。21世纪的前10年,中国的民事立法进入到了一个关键阶段:即要在总结中国已有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对与民法和关的其他社会实践和民法传统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对域外的民法理念和民法制度进行必要借鉴的基础上,完成民法法典化的任务。如果中国的民法学是对中国的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与民法有关的其他社

3、会实践具有解释力的学问,如果中国的民法学是真正意义上“我们中国的民法学”,而非域外某个国家或地区民法学亦步亦趋的追随者,屮国的民法学研究同样到了一个关键阶段:它不但要为民法的法典化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还要未南绸缪,慎重考虑民法法典化以后民法学的发展方向。[5]所谓“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此际回顾过去20余年民法学研究的路向,总结其特点,检讨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瞻望未来我国民法学的学术路向,不但可能,而且必要。借助本文,笔者拟对我国以往民法学研究中的特点之一,即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进行分析,指出其缺陷并提出可能的克服途径。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局限性我国迄今为止的民法学研究,在总

4、体上呈现出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6]所谓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主要是指民法学研究过分侧重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阐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相关法律规则的含义,力图为法律的适用确定一个相对清晰、妥当的前提,为法官的裁判活动提供可值借鉴的意见;二是从立法论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欠缺,并提出进一步改变或改进的意见,供作立法机关完善民事立法的参考;三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从民法的角度提出制度性的对策;四是对域外的民法制度进行翻译、介绍、比较、分析,提岀应当借鉴以及如何借鉴的建议或是阐明不应借鉴的理由。[7]在进行上述四种类型制度

5、性研究时,又普遍存在过分依赖法律的逻辑分析方法的倾向。民法学属于实用法学,民法学的研究成果应当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并最终落实到民法规则的设计和适用上。在这种意义上,制度性研究无论何时都属于…个国家、一个地区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就中国而言,制度性研究奠定了中国民法学的知识基础,提供了民法学最基本的知识平台,为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提供了必要的知识准备,并通过其对社会生活的实际影响确证了民法学研究的必要性。但是制度性研究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就中国而言,在以往民法学研究的过程中间,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导致了以下两个典型的缺陷:第一个典型缺陷是“口说口话”。突出表现为在制度

6、性研究的过程屮,研究者前提的确定以及结论的得出过于随心所欲,不但无视学界已有的共识,甚至偏离研究者自己一贯的价值取向和预设的逻辑前提。例如在讨论相关问题时,研究者要么随意创造概念或者以口己对概念的重新界定作为讨论的起点,出现所谓的“定义偏好”以及“在定义的脊背上建立理论”[8],诱发毫无价值的争议;耍么是以自己的价值取向作为前提,仅仅依靠逻辑推演来确证自身价值判断结论的妥当性,或者误将价值判断结论的不同表述方式作为论证价值判断结论正当性的理由,甚至根本不经论证就排斥其他的价值判断结论;要么是错误地认识了讨论对象的问题属性,误将事实判断问题作为价值判断问题,或者误将立法技术问

7、题作为价值判断问题展开讨论,诸此种种,不一而足。这样的研究成果既无法与其他民法学者进行有效的学术交流,也无助于推动民法学研究的进展[9]o第二个典型缺陷是“自我封闭”,用一句老话来讲就是容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自我封闭主要体现为在进行制度性研究的过程中过分依赖法律的逻辑分析方法,似乎民法学问题只是民法学者自己的问题,民法学者在进行相关制度性问题研究的过程中间,欠缺与民法学以外的其他法学学科,与法学以外的其他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进行良性沟通和交流的渠道,在有意无意中营造了一个相对封闭的民法学术界。这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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