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名称侵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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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案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案件主办人:XXX案件协办人:XXXXXX【案情】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借助成立时间较长、经营较好、名气较大的,同样从事成品油零售的XX市AA石油有限公司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2007年10月份,在自己加油站大棚重新装修的时候,花费2000元,私自在加油站大棚外侧和加油机上使用“AA石油”字样,至2007年12月3日被XX分局工商执法人员查获。【处理结果】XX工商分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已经

2、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作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评析】一、本案中,当事人营业执照上核准使用的企业名称是“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但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AA石油”的名义。对于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是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来定性处理的。但是本案中,特殊情况在于“AA石油”是另外一家合法

3、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的主要部分,所以,执法人员认为这不是一般的企业名称使用问题,应该定性为侵犯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理,才更为准确。二、要定性为企业名称侵权行为,执法人员还应当有被侵权人要求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明示,以证明是单方违法的企业名称侵权行为,而不是双方违法的企业名称许可使用问题。本案中,执法人员收到了XX市AA石油有限公司要求处理的申明。国家工商总局2002年2月7日,曾在《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33号)中表示咲于企业名称许可使用问题,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企业名称权列在人身权范畴,我局认为,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

5、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企业使用他人名称的另外一种情形是在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此时,不但应当对被许可人进行处理,同时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也应当给予以处罚。三、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AA石油”虽然不是包含了全部四个部分,完整的企业名称

6、,但是已经包含了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一字号和行业,而且侵权人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侵权人XX市AA石油有限公司属于同一个登记机关,企业名称中使用同一个行政区划,而且两者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执法人员认为应将“AA石油”理解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所指的“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而认定XX市兴驰成品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成立。【体会】企业的名称权除了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属于“人身权”,还应该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在要求企业规范使

7、用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大保护。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作为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章中的第五条第(三)项也把“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商品包括服务,则侵犯从事纯粹服务业企业(指没有产品,只提供服务的行业,例如

8、本案中的加油服务)名称专用权的行为也应该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遗憾的是,在该法的第四章“法律责任”这一章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只是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显然,从事纯粹服务业企业由于没有产品,只提供服务,所以名称专用权无法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的保护,相比同样作为工业产权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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