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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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责任保险条款(1999年4月7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保险对象第一条凡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正式投入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导致笫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三条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事先

2、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上述第二条与木条中的(一)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条中的(二)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抢夺;(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火灾、爆炸;(六)

3、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A)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的正常磨损或超过使用年限;(九)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十)被保险人按规定应淘汰的设备和超龄设备;(^一)被保险人管辖以外的电网故障。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保险事故造成产晶、贮藏物品的损坏和报废;(二)因保险事故造成停工、停产等一切间接损失。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第八条被保险人应

4、按书面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书面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第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第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险人关于安全供电检查和管理,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如

5、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解除本保险。赔偿处理第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吋,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第十五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广每人赔偿限额。在木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十

6、六条保险人根据以上《保险责任》笫三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第十八条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的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否则,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第十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有关责

7、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口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有特别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法院进行。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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