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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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读中共利川市委党校黄德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讲课提纲一、立法背景二、指导思想三、主要内容四、热点思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部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背景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是二三十年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本经验的结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之所以能够在2001年出台,归根到底是在党的领导之下,经过方方面面的努力,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我们形成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基本经验;形成了一套在我国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措施和办法。概括起来说就是:一项基本政策,三个为主,三个结合,还有最近几年提出的“两个

2、转变”。一项基本政策我国计划生育基本政策是在实践中形成的。这个政策最新的表述写在2000年的中央8号文件中,即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三个为主以宣传教育为主以日常工作为主以避孕为主三个结合要跟农村发展经济相结合要跟农民的发家致富相结合要跟建设文明幸福的家庭相结合两个转变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上,由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迈步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

3、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是现实依法行政提出的客观要求1、职权法定。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你不能行使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在这个原则下还有两条界限,一个叫越权无效,再一个叫失职违法。2、行使政职权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一个是公开的原则,就是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要公开。一个是当你作出行政决定不利于相对人的时候,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陈述,重大的事情要有听证会。3、依法行政要求有权力救济。一是可以到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是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一、立足于我国国情,稳定实行多年的计划生育的基本政

4、策。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第二、我国人均资源相对较少。第三、我国经济还不发达。第四、社会保险尤其是农村的社会保险现在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第五、因为物质条件的原因、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的生育观念还没有发生普遍的转变。第二部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精神二、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应该靠国家的指导、服务,靠群众的自愿,同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人也应该有必要的控制办法、制约措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先于国家先于法律的权利三、法律和法规的关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条例自治条例恩施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条例第三部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

5、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第三章生育调节(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重点内容解读(一)、关于生育调节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省条例州条例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

6、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自治州计划生育专家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确认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家庭生育子女的规定省条例州条例第十八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

7、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六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生育政策的规定省条例州条例第十九条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七条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三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二)、关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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