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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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专版        2009年5月4同学们:根据县教育局(2009)90号文件的要求,我们从今天开始正式开展“小手拉大手”系列宣传活动。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大家向家长宣传国策,紧握“大手”,以婚育新风进万家、计生国策为大家为主题,进行国策大宣传,引导家长增强遵守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的自觉性,使家长感受到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带来的好处。因此,今天我们进行系列宣传活动的第一项活动:举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下面,根据我们学校地处龙华,大部分家长文化知识水平不高、都长期在外做小生意这一具体情况,我们从四个方面来共同学习一部分计生法律法规政策。 (一):生育政策  第十

2、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户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

3、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工作五年以上,已生育一

4、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4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条例》规定,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继续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二个子女。 (二):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省条例》规定不符合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

5、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扶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及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至一倍征收;  (4)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6、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

7、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4  (1)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2)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3)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  第五十三条 机关、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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