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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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处罚讲课提纲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和规则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依法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从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只有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才有权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其他地方的税务机关则无权实施。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

2、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行政处罚有以下特点:税务行政处罚主体是依法定权限所确定的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是以对税务违法者惩戒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经济处罚、行为处罚和声誉处罚。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

3、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机关是指能够独立行

4、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我国税务机关的组织构成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四级,这些税务机关都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

5、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申诫罚警告能力罚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或停止出售发票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申诫罚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使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

6、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

7、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财产罚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能力罚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以及停止出口退税和停供发票等。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能力罚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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