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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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杭师大教〔2014〕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服务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教师在本科教学各环节中的工作职责,规范教学行为,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各项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学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规定。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实践)教学、实习指导、课外学术活动指导以及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内外答疑与辅

2、导等。此外,教师还要完成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等任务,承担学生学业导师和班主任等工作。第四条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应强化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以优良的思想修为、言行对学生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既要关爱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促进学生知识、能力、个性和人格的全面发展。第五条教师应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探索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与研究,因材施教,总结积累教学经验,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形成教学智慧,锤炼教学艺术。第六条教师应刻苦钻研本学科及

3、相关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以科研促教学,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课程教学质量。第二章教学资格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受到刑事处罚人员不得聘任为教师,被其他学校因师德不合格辞退人员不得聘为教师。第八条因教学工作需要,需聘请校外教师或无教师资格人员担任教学和指导任务的,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外聘教师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并主讲过拟开课程。因校企合作需要聘请的实践类课程指导教师须具有三年以上行业或产业工作经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职务。第九条教

4、授和副教授须承担一定量的本科教学工作,每学年为本科生主讲至少1门课程,对学生的教学指导不得少于3学时/周。因出国(境)等特殊情况可申请暂时停课,但不得超过4个学期。对连续2年(含)以上不为本科生系统授课的教师原则上要转聘其他岗位,不为本科生系统上课的专任教师不得申报各类优秀人才培养与支持计划。第十条应届研究生毕业、新录用到我校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以及进入我校前从事高校教学经历不足两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的教师,须接受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首次担任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工作表现优良。2.熟

5、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各主要教学环节;对课程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把握准确;采用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得当;认真撰写并完成全部教案;合理选取与使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3.在各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内进行试讲,经评议获准通过。第十二条已有主讲教师资格而首次开设其他课程教师,应同时符合第十一条中的第2-3款。第十三条 在读高年级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须由个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学院应派专人对其进行指导,并按照助教工作要求对其进行考核。第十四条课程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一般不实行分段教学。平行班或特殊需分段教学课程须指定课程负责人,由负责教师对本门课程提出统一要求,做好课程

6、教学的组织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第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1.开课前不能提供完整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或讲稿者。2.因实验技能较差,无法胜任拟开课程实验者。3.教学效果差,在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定为不合格者。第三章备课第十六条教师应认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拟开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第十七条认真研究拟开课程教学目的、基本要求,熟悉课程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精选教学内容,合理组织教学,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并根据学科与行业前沿的发展,适时更新教案的内容

7、。第十八条 教材选用须注重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前沿性、适用性。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和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并为学生提供系列参考书目。原则上每门课程都必须要有教材,少数新开课或选修课程确实无合适教材的可自编讲义,教材(自编讲义)须于选课前告知学生并在教学过程中合理使用。第十九条编制好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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