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分级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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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黑食药监食生(2017)79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按照食药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省局起草了《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地意见建议,请将反馈意见于4月18日前上报省局,逾期不报的视为无意见建议。联系人:于福龙,电话:0451-82612790o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4日黑龙江省食品

2、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

3、同程度的监督管理。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规范。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指导和检查全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生产经营静

4、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进行评价,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确定最终风险等级。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I档、II档、III档和IV档。第十条静态风险等级为I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低风险

5、食品的生产企业;(二)普通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企业;(三)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第十一条静态风险等级为II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二)散装食品的销售企业;(三)从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第十二条静态风险等级为III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糕点生产企业、豆制品生产企业等;(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三)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四)生产食品用香精

6、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第十三条静态风险等级为IV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品添加剂(不含食品用香精)生产企业等;(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四)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五)大规模或者为大量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中央厨房、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第一节风险分级评定第十四条省局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及划分原则制定《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市级食

7、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静态风险表》提出修改意见,经省局批准后在全省组织实施。第十五条静态风险分值评定(-)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档案,依据《静态风险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二)生产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分值。(三)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确定静态风险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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