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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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点回顾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和地方性法规(省级人人及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制定)。【提示】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1)国家机关;(2)企业;(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分: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

2、制法主体两类。考点回顾考点一法律行为分类与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分类1.民事法律行为vs民事事实行为民事事实行为如: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2.法律行为的分类依据分类示例几方面的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遗嘱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多方法律行为合同(赠与)行为等对待的给付有偿法律行为买卖、租赁、承揽等无偿法律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法律规定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融资和•赁、建设工程、技术合同等非要式法律行为--般的买卖合同等(二)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

3、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耒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吋同时产牛:,到终止时同时消灭。2.意思表示要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考点二法律行为类型(一)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來。2.附牛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牛效。(二)无效vs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种类合同单方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无效;无效(2)有效(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效力待定;(2)有效(与年龄

4、心智*相符、纯获益)无效欺诈、胁迫(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掩盖1F•法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撤销提示:可变更、可撤销VS无效民事行为特征可变更、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相对无效,被撤销前已生效口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被动干预司法或仲裁机构主动干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法律否定H始无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FI起“1年内”行使无期限限制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自始无效考点回顾考点一代理

5、概念与种类(一)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概念解析】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注意:代理不同于行纪、寄售、传递信息、居间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二)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可分为:(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考点二代理权的行使1.无权代理VS代理权滥用情形无权代理代理权滥用(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1)口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

6、被代理人的利益。2.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1.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冇理由相信其冇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考点三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法定(指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悄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7、(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考点回顾考点一仲裁概述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冇:和解、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仲裁、诉讼。1.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组织不予受理。2.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裁决作岀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仲裁法》适用范围:合同纠纷和其

8、他财产权益纠纷。考点二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2.冇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否则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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