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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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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代理目录第一节代理概述第二节无权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权代理行为后果承受直接代理(显名代理)与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二、代理的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2、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以代理权作为基础4、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三、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差别(一)与传达人的区别传达人:将一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他人的人(二)与居间人的区别居间人:
2、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提供机会或者充当媒介的人(三)与行纪人的区别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买卖贸易性法律行为的人四、代理的种类1、委托合同(1)双方法律行为——以合意作为条件(2)内部法律行为——约定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内部权利义务关系2、代理授权(一)委托代理(二)法定代理以监护人资格为基础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1)单方法律行为——以单方意思表示为条件(2)外部法律行为——确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并使他人知晓(三)指定代理五、代理权1、代理权的行使(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2)亲自行使代理权(3)谨慎、
3、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2、代理权行使的限制(1)自己代理之禁止(2)双方代理之禁止(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六、复代理1、复代理的概念2、复代理的特征(1)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代理人转委托的。(2)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3)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3、复代理的条件(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3)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后应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4)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转委托后未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只有在发
4、生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代理人才可不承担民事责任。4、复代理人与原代理人的关系第二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狭义义无权代理二、狭义无权代理1、概念和特征(1)概念(2)特征①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②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的表面特征。③无权代理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2、类型(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3、法律效果(1)本人的追认(2)相对人的保护①催告权②撤销权二、表见代理1、概念与特征(
5、1)概念(2)特征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2)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3)表见代理可以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4)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错。①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②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3、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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