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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四川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十七条)说起——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博弈背景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参考文献:杨东平《未来生存空间——社会空间》1998年乔新生《公共利益与自由
2、裁量》内容摘要: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各国都面临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博弈,这也是我国迈向社会主义要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四川省突发事件解决办法的出台加速了社会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进程。首先,要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为政府征用私人财产提供合理的依据;其次,要分析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认清事件的本质;再次,要合理规范公共补偿,给被征收者一个合理的交代;最后,应该博采众长,为平衡征用和私人财产提供合理路径。关键字:公共利益博弈平衡路径正文:一、公共利益的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予以补偿。”公共利益是人类进入公民社会之后产
3、生的特殊现象,资本主义社会,整个社会资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利益,另一部分是市民的利益。自此公共利益产生并最终形成。公共利益具有三个重要特征:首先,合法性,也是公共利益的本质特征。国家在征收或征用公民个人财产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任何国家权力机关不得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的个人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范,而物权法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则不具有实质意义。但物权法明确规定:除非根据紧急状态法、防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必须征收或征用公民个人财产,否则,任何国家权力机关不的征收或征用公民个人财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机关,而不是公共
4、利益的解释机关,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动用公共利益条款,损害公民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及四川省突发事件解决办法第四十七条有待商榷的地方就在于,将法律的执行机关直接等同于法律的解释机关,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和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更加合理的规定应该是: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政府机关才能征收征用公民的个人财产。在任何时候,公共利益都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依据。如果公共利益成为了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征收或者征用公民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那么,公民个人财产将处于十分危险的状态,行政机关的权力将会不断扩张。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许多
5、地方行政机关正是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直接或者变相的侵犯公民个人财产。强调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就是要堵住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个人利益的闸门,最大限度的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防止他们利用公共利益作为依据征收或征用公民个人财产。其次,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集合,也不是国家利益的另一种表现。公共利益是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国家的整体利益。在紧急状态下,国家征收或征用部分公民个人财产,有利于多数人的利益保障。相对于个人而言,受益者为普遍的多数民众,反映公共利益的民意基础,正因为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所以在处理公共利益的时候,才允许牺牲少数公民的个人利益。尽管我国宪法和法律
6、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的财产必须予以补偿,但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在丧失选择权的前提下,任何补偿都是一种牺牲。强调公共利益的普遍性,就是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在决策时,必须确保政策惠及广大民众,绝不能牺牲多数人的利益,来满足少数人的利益。最后,公共利益具有合理性。公共利益是现代法律关系内容的价值表现。当公共利益大于受损害公民的个人利益时,公共利益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必能单纯用经济利益计算,也不是单向度的权利比照分析,而是全方位的利益评估。在现实生活中,依照所谓的公共利益原则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情形很多。譬如,有些地方政府机关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修改城市规划,进行城市房屋拆迁,不断地炒作房地
7、产价格,从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简单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强制措施,破坏少数不愿拆迁居民的的房产。房屋拆迁导致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却使开发商的利益得到满足,而公共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这种行为就是不合理的。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征收征用与私有财产权存在着严重的冲突。私有财产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也是维系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由宪法、物权法及四川突发事件解决办法看来,国家开始强调个人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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