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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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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分析Email:kaiguo2008@126.com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一、作为一种职业、一项事业、一门专业的教师二、世界上教师地位的四种类型公务员:美国州立大学教师是州的公务员;法国国立大学教师是国家公务员;德国州立大学教师是公务员。雇员:英国大学教师不是公务员公务员兼雇员国家工作人员三、我国教师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一)高校与教师之间法律关系的变迁1、建国后是一种典型的行政隶属关系,教师的身份是国家干部,高等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是政府的延伸,具体进行教师的管理工作。(1
2、)在教师任用方面,实行任命制(2)教师调动纳入干部人事计划,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批准(3)教师职务的确定或提升须报教育行政机关备案或批准(4)工资待遇及其他2、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对教师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改革的总方向是淡化政府对教师的行政管理,逐步使高等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朝平等的方向发展,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渐隐退。(2)改革的焦点是教师聘任制1986年开始职务聘任制1993年的《教师法》与1995年的《教育法》相继规定学校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
3、聘任制。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2000年,国家人事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规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与高等学校的职责权限,理顺政事关系,下放管理权限,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为高等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逐步建立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学校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新体制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在
4、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中全面推行聘用(聘任)制度。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二)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计划经济的国家干部体系分离企业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分离出来原有的国家干部体系瓦解高校教师是不是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了呢?(首先要看教师所在的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其次要看教师是否是从事公务的人员)我国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确认了一个包含公务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该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
5、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教师法》第三条的规定(三)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的分析高等学校与教师要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这是否意味着二者的关系将成为一种“一方提供教育劳动,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契约关系?1、高等学校教师是一个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社会群体,高等学校的教学及科研管理工作也具有非常不同于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但高等学校任教的教师的身份也不会与一个外企的雇员完全相同,而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教师与高等学校的关系决不是纯粹的民事关系。(1)法律调整的特殊性高等学校和教师之间确立
6、的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这种关系受有关人事方面的法律及专门的《教师法》等行政法调整,既不同于受《合同法》等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也不同于受《劳动法》所规范的劳动关系。(2)管理方式的特殊性高校教师是实施着高等学校的教育公务、行使其各项自主权力的主体,他们与高等学校法人的生存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而应采用公法管理方式。这也是西方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如德、法、美、日等国家,都是将公立学校教师管理归入公务人员管理,将其聘(雇)用纳入行政合同或政府雇佣,以与对私人组织或私立高等学校有关人员的管理手段加以区别。(3)特别权力关系论
7、当学校单方面对教师进行管理及奖惩时,其间所发生的管理关系属于特别的行政关系。马怀德认为,我国的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定位为公务法人,其与成员间的关系既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同于普通的行政关系,在理论上仍属于特别权力关系。我们也可以从田永案中推导出此结论。学籍管理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行为。同样的道理,当高等学校依法对教师实施奖励或处分等管理行为时,这种行为也应属于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行为。(4)聘任合同的特殊性质(学界及司法实务的几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论:将聘任(用)关系归入行政关系,如在法国。民事关系论:将聘任(用)合同认为是私法上的合同
8、,如在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合同论:我国有学者持这种观点我们赞成的观点:行政合同论。行政合同的焦点在于行政特权问题上,即行政特权在合同中的地位。行政特权的行使主要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又包含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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