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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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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构想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巾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巾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巾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Z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乂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法》第79条、第83条),这就是所谓的单轨体制。该体制的主要优点是,既能发挥劳动部门熟悉的劳动法规的优势,乂能有效地得到法院的司法
2、监督和司法保障,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三位一体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能有效地发挥其整体效应。这种体制实施以来,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保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形式多样化、主体复杂化、分配多元化、运行法制化的格局,原有的争议处理体制在运行过程屮已不断暴露出其弊端和不足。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迫在眉睫。笔者在分析现行体制弊端的基
3、础上,就重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了构想和探析,分析了其可行性,以期抛砖引玉。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实行的是口愿原则,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斤,可以川请调解,也可以不调解,直接川请仲裁,所以对企业调解本文不作过多论述。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及存在的问题1.解决争议的周期长、成本高。1=1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发生争议变更或追加赔偿义务主体,此时法院执行机构能否直接裁定变更主体。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致。根据现行的规定,凡是仲裁委员会没有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
4、法用工、超过巾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按照《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知道权益被侵害Z日起60天内必须申请仲裁,否则,因超过时效,法律不予保护。然而,在用人单位拖欠一、二个月工资或加班费的情况下,劳务人特别是临时工为保住工作,往往不敢〃声张〃。60天的时间很快过去了,木应得到的劳动报酬结果是打了水漂。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屈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查乂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如果仲裁委员会又
5、坚持原来的意见,当事人便会无所适从投诉无门。如娱乐场所〃跑场〃的演员,承包岀租车的司机、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这些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I韦I和对象?劳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囊括。因此,冃前有必耍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I韦I作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2•仲裁机构本身囿于其职权的局限性和诸多因素的影响,难以做到依法仲裁,因而其裁决的准确性、公正性不及法院。仲裁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领导,在处理案件中,因领导干预、行政干预而不得不违心裁决的现象时有发生,职T有时被迫无奈,
6、只好忍气吞声。许多地方领导往往从一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岀发,对企业,尤其是三资金业、利税大户的企业,在违法用工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时,时常采取迁就纵容的态度,使仲裁委员会难以依法独立仲裁。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几点设想建立有机联系的仲裁与诉讼之间的新关系,不仅符合国际劳动争议仲裁的潮流,而且也是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客观需要。在处理体制上,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或裁或审、裁审自择、一裁一审、两审终审制度比较合适,其具体操作模式是: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或者选择仲裁,或者选择诉讼,但巾请仲裁必须由争议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巾请仲裁协议。2.当事
7、人双方凭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杳符合受案范围的,应予受理并作岀裁决,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的裁决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在规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的,该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在处理不服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受原仲裁内容范围的限制和束缚,完全依法独立审判。3•当事人如不能达成仲裁协议,则只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审法院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如不服,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决为终审判决。在法院内部,由于劳动争议
8、的特殊性,应成立劳动争议审判庭,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与现行成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类似。4•仲裁委员会应朝着相对独立的方向完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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