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犯学说——以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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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共犯学说——以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为主内容摘要:共犯的成立在刑法理论界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目前“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共同犯罪本质学说的通说,取代了过去学者们对于“完全犯罪共同说”一边倒的情势。当前与“部分犯罪共同说”相并立的,还有“行为共同说”,主张该学说的学者们认为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理论缺陷,在运用过程中,与行为共同说相比较,不够合理。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犯罪共同说均有合理与不足之处,但依照现在的形势看来,行为共同说更有利于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有关共同犯罪的问题。关键词: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优缺点一、共犯

2、本质学说的构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条文是我国刑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共同犯罪概念的规定,也是我国刑法理论屮唯一以明文立法的形式对共同犯罪的定义所进行的表述。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行犯罪时,各个共同实施的所产生的所有结果各自负担其责任,然而在认定共同犯罪的过程屮,其根据在于“共同”的内容上,而“共同”的内容是指各行为人之间“犯罪的共同”或是“行为的共同”成为了刑法理论学界中研究共同犯罪本质的核心问题。(-)犯罪共同说的简述犯罪共同说认为,犯罪共同成立的基本理由有三点:首先,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只有行为

3、符合构成要件时才能成立犯罪,那么,共同犯罪的成立也不应例外,因为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就共同正犯而言,只有当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共同符合了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就其他共同犯罪而言,只有当至少一行为人的行为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冃其他共犯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时,所有行为人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其次,犯罪共同说有利于实现其自由保障的机能;最后,各国刑法具有一般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属于正犯。”该规定与犯罪共同说的观点相一致,“共同实行犯罪”

4、则意味着行为人间有共同的实行行为,然而,不同的实行行为构成不同的犯罪,因此,只能就具有相同实行行为即相同犯罪成立共同正犯①。(二)行为共同说的简述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个以上行为人通过实行共同的行为来实现各口的犯罪,而不是共同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只要求各行为人具有共同意思并共同实施了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并不要求个行为人均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更不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犯意联络,因此,无论是同种犯罪伙食一种犯罪Z间,即故意犯与故意犯,过失犯与过失犯,故意犯与过失犯之间,均能成立共同犯罪。(三)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在

5、传统刑法理论中,完全犯罪共同说曾得到不少学者的青睐,然而,该说的运用违背了现代刑法中罪行法定的原则,使得行为人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分离,有很多不合理之处,也疋是由于完全犯罪共同说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才促使了学者们在完全犯罪共同说这个理论大框架内逐渐修改和完善,总结了主客观相辩证统一的部分犯罪共同说。现在,受到大多数学者支持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分歧在于行为主义与行为人主义的对立,即客观主义共同犯罪理论和主观主义共同犯罪理论之间的争议。犯罪共同说认为犯罪的实质是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所以

6、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从而进一步确定其是否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该学说是以构成要件为理论基础,认为二个以上的行为人不可能就两种以上不同的构成要件成立共同犯罪,这就意味着只有当共犯人共同实行了符合相同构成要件的行为时才构成共同犯罪,这样就使得共同犯罪成立收到了构成要件的制约。行为共同说则认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即表明了行为人反社会性格的举动就是犯罪行为①。这是一种主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但其理论特征却表现在客观行为方面,因此,只要具有共同的前犯罪构成要件,前法律行为,就能成立共同犯罪,而

7、不要求行为人共同事实某一特定的犯罪,也不要求各行为人Z间具有主观意识联络,二人以上行为人可以就完全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成立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间所存在的争议,必然会导致“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贯彻范围随Z改变,而这两种学说的划分范围在很大程度上与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有效实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共同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如果缩小了共同犯罪的划分范围,容易出现将木应成立共同犯罪的行为作为单独犯罪进行处理,就使得受害人的法益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若扩大了共同犯罪的划分范围,则违背了人权保障这一原则,误把本应

8、作为单独犯罪处理的行为当成共同犯罪进行处罚,加重了行为人的处罚,与刑法理论中罪刑相适应原则不服。因此,对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进行分析和研究,寻找一种理论学说以期更好的协调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成为了学者们探讨的对象。二、浅析部分犯罪共同说的优缺点刑法理论学界在批判与继承完全犯罪共同说和刑法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部分犯罪共同说,该学说立足于主客观相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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