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认识错误――以行为共同说为视角

共犯认识错误――以行为共同说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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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犯认识错误――以行为共同说为视角  摘要:行为共同说回归单独犯本质认定共同犯罪,该说视角下的共犯认识错误表现为被利用行为客观上与共犯预期行为性质不一致的情形。区分同一构成要件与不同构成要件认识错误,藉单独犯视角与共犯相关理论,客观层面以错误引致行为指向法益的性质为基点斟酌行为偏离程度,主观层面藉错误行为者所持心态考量共犯可预期范围,具体分析不同形态共犯认识错误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共同正犯;狭义共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一、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单独犯场合,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一般存在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三

2、种情形。影射到共同犯罪领域,当共犯人同时出现同一错误时,依循行为共同说的认定思路,回归单独犯斟酌共犯各自的犯罪构成,在认定思路上与单独犯一致。行文着墨于分析部分共犯人存在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共同正犯或狭义共犯故意之成立。  (一)对象错误  在共同正犯场合,部分正犯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其他共同正犯的故意?例如,甲、乙约定共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误将丙的哥哥丁当做丙加以杀害的情形。8  在狭义共犯场合,一种情形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存在认识错误。例如,甲误以为丙为自己仇家,教唆或者帮助乙实施杀害行为。正犯乙并不存在认识错误,依循从属性原则,该

3、错误不影响教唆犯、帮助犯故意的成立。另一种情形是:正犯存在认识错误,狭义共犯之故意是否受影响?例如,甲教唆乙对丙女实施强奸行为,乙误将丙女的胞妹丁当做丙而实施奸淫行为的场合。  行为共同说从各共犯人的视角分析各自的犯罪构成,各共犯的故意是否成立,需要回归到共同行为进行评价,并着墨于被利用行为性质的分析。当被利用行为人发生认识错误,该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正犯故意的成立,但是否影响被利用行为的性质?采法定符合说,由于该说重视法益的区别而非法益主体的区别,故被利用行为人视域中的行为性质并未发生变更。但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共同行为并非单独犯的简单相加,而

4、是单独犯视角的分别延伸。也即协力的用意在于延展各自的实行行为,实现各自的犯罪目的。对于发生认识错误的正犯而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行为性质,但从具有利用意思的共犯角度,则可能表现为共同行为的偏差。而偏差可细致化理解为是否超出一般生活经验的可预测范畴。8  从行为背后所旨在的法益考虑,简单区分为人身法益与非人身法益。在涉及人身等专属性法益的错误场合,共犯故意不受影响的可预测范围与可偏离的范围相对狭窄,而非人身专属性法益场合则相对拓宽。进一步考量正犯发生错误的回避可能,也即是对正犯错误行为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分析。具体而言,客观层面分析

5、,在错误行为指向法益性质具有人身专属性场合,对象错误引致的行为较大程度偏离;主观层面判断,藉正犯错误发生的主观心态分析偏离行为是否属于共犯人一般生活意义上的可预知范围。正犯对认识错误若持一般过失,则偏离行为依旧认定为可预知的范围,共犯需承担错误风险引致的责任;若所持心态为重大过失,则不承担错误引致的责任。在错误行为指向法益性质为非人身专属性场合,客观层面对象引致的行为偏差程度较小;主观层面判断,共犯相应的可预知范围较大,故即使在正犯对于错误发生所持心态为重大过失场合,共犯对于错误引致的既遂责任依旧不可逃脱。  藉上述分析思路,对于上述案例作简

6、要的判定。首先,强奸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需要进一步判断,正犯乙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是否具有重大过失。案件中乙误认的对象丁为甲意想侵犯的丙的胞妹,胞妹之间相貌身高相似,在乙并不熟悉丙、丁的场合,误认并非意想不到的事情。且夜间实行奸淫行为,无疑增加了辨认的难度。故该场合乙发生对象认识错误依旧在共犯甲的可预知范围,因而不影响甲的教唆故意。  对上述案例作一定的改动:乙实施暴力行为时发现被害人并非丙,而是丙的胞妹丁,依旧实施奸淫的情形。此时,尽管客观角度分析,正犯乙的错误并非教唆犯甲的所不可预见的情形,但因实行过程中介入正犯的故意,该故意直接

7、中断了甲教唆行为的因果关系。甲只对乙意识到错误之前的暴力行为承担强奸未遂的责任。换一种情形,若乙实行既遂后,偶遇夜间喝水的丙,方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又对丙加以暴力奸淫。藉前述分析思路,甲对于认识错误奸淫丁的行为承担既遂责任,对于乙另行奸淫丙的行为,显然是对甲教唆内容的确实执行,成立强奸罪。正犯错误引致的行为均可纳入教唆犯的共同行为,在共犯主观上相应地体现为数个故意。  (二)打击错误8  与对象认识错误相比,打击错误场合之正犯认识错误在产生时间上相异。前者错误先于实行行为产生,并通常存在持续性的过程;而在打击错误场合,正犯的错误则是在实行过程中

8、产生,且错误仅仅是在实行的瞬间出现。比照而言,对象认识错误场合,正犯在错误的认识下依旧满足形式上的主、客观一致;而在打击错误的场合,正犯因错误未能在形式上满足主、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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