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民事诉讼及其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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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民事诉讼及其治理研究孙其琛贵州大学法学院摘要:文章从虚假民事诉讼基木理论入手,并分别从道德和经济层面、法律制度和司法运行层面分析成因。从大陆法系国家对有效自认效力的确定,英美法系国家对虚假民事诉讼分类和认定分析,得到对我国相关制度完善的启示。最后,文章结合了对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从建立社会诚信评价体系,提高虚假诉讼违法成本,完善民事侵权责任体系、损害赔偿制度和禁止撤诉制度,加强诉前预防、识别和诉中防范机制,完善民事证据制度、自认规则和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第三人权益保护诉讼制度,寻求专业机构、人员介入帮助,司法运行方面改进等方面

2、提出对虚假民事诉讼治理的一些建议。关键词:虚假诉讼;调解;证据;司法运行;第厂人之诉;基金: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批准号:14BFX157)一、虚假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虚假民事诉讼概念虚假民事诉讼,指案件当事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隐瞒、虚构等隐蔽手段,虚构民事法律事实和关系,误导法院错误判断。虚假诉讼中无实质性矛盾纠纷。实务和学术界对其界定的共同点是,它是基于不法目的提起的诉讼。实现虚假诉讼不法目的有三种表现形式,诉讼的进行就实现着不法目的,不法目的实现表现为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诉讼是追求不

3、法目的行为的重要部分。英美侵权法体系屮,虚假诉讼有两种类型,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无由Z诉,即恶意诉讼;尽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出于不当目的提起的不当之诉,即滥用程序。恶意诉讼在英美侵权法中,只在提起恶意诉讼侵权之诉时才讨论,被告对前一诉讼具有恶意等不当目的和被告对前一诉讼缺乏胜诉合理确信是核心要件。滥用诉权起到弥补恶意诉讼留下的法律空白作用,成立要具有不当目的,不当使用诉讼,造成损害三个条件。英美国家对虚假诉讼分无由之诉和不当之诉,和我国一些学者把虚假诉讼分串通型和欺诈型相通。我国常见虚假诉讼有两种,都是虚构法律事实和关系。一种

4、无事实争议,损害相对人外第三人利益,为串通型;一种有事实争议,损害相对人合法利益,为欺诈型。(二)虚假民事诉讼特征案件周期短。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到执行,往往以年月计算,可虚假诉讼周期短。它往往在简易程序中,从立案到执行的几个阶段都以天计算。起诉依据不合常理,具主观故意性。原告起诉所依据事实和理由应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可虚假诉讼依据的往往不符常理。虚假诉讼事实和理由更像合谋得来,遭歪曲而不合常人思维和处事方式。当事人多主动要求调解。当事人要求的调解,在过程中迷惑性人,配合默契,不出现激烈冲突,起码不对实质性内容激烈抗辩。

5、对法官考核,调解率高低占比大,所以法官也希望这种“和谐”场面发生,尤其对自认案件,往往不实质性审查,便捷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有特殊身份关系,隐蔽性强。双方当事人往往具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善伪装,把真实案件事实与理由隐蔽得很好。二、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分析(-)道德和经济层面社会诚信观念淡薄。从国内看,人口流动速度加快,“熟人社会”格局被打破,缺少“面子”、道德等朿缚。从域外影响看,改革开放后,受西方功利主义等影响大。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唯利益论,把个人利益至上化,严重淡化诚信包含的优良观念,导致虚假诉

6、讼频发。成本和收益不平衡。从经济学分析,人是否去做一件事,大多依据是否可得利。国务院2006年颁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对财产案件要依诉讼请求金额等按比例累交受理费,不超1万,每件交50元,超过部分缴纳比例按金额增加而不断调低。此办法自实施以来没变过,虚假诉讼人在成功后可获利益远远超出此成本。即使诉讼失败,也只被驳回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顶多再处罚款或拘留,很少负刑责。这些都导致当事人在利益驱使下提起虚假诉讼。(二)法律制度方面证据制度不完善。民诉法规定了证据儿种表现形式,笼统规定了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7、因对证据木质属性没具体规定,且对证据取舍与认定主要依靠当事人主动性,即“谁主张,谁举证”,法官一般只审查形式要件,很容易被利用。自认规则指在民事诉讼屮一方就另一方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通过言辞等承认或视为承认。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承认的,另一方无需举证,涉及身份关系案件除外。这种规定太笼统。虚假诉讼中,多表现为直接、积极对主要事实自认。私法自治原则是自认规则法理基础,即国家审判权介入到民事纠纷屮,应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但不能因私法自治放

8、任当事人行使自由处分权。私法自治有前提条件,当事人应在不影响他人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不提供其它证据,只当庭自认,且为了不让另一方举证而明确承认对方陈述,使案件真假难辨。法院过于追求效率,就对当事人针对主要事实的直接自认不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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