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挂靠及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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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挂靠及责任承担问题【案情】原告新苑邳州分公司诉称,2008年10月31日,原告和工业设备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业设备公司承建由原告开发的万邦盛世嘉园26号楼、裙楼a、b及东沿街门面房(20-21.21-22.22-23>23-25>25-26号楼之间)施工工程,开工日期为2008年11月11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工程价款为固定价8366900元,合同对工程款的给付进行了约定。2009年6月10H,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I•办议,约定:工业设备公司保证于2009年7月26H把26号楼竣工验收,原告在2009年6月10日至2009年7月26口间付给

2、被告100万元2009年6月10F1付30万元其余70万元分四次付清。如被告不能按约竣工,每逾期一天罚款2万元。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工程款,而被告不积极施工,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2009年12月23日,双方乂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再付给被告20万元,在协议签订时付10万元,在工程初验结束后付10万元,被告必须保证在2010年元月10口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给原告,否则,被告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天赔偿原告3万元并视为恶意违约。原告付款后,被告拒不施工。至2010年4月14日,原告已累计付工程款10556455元,而被告拒不向原告交付房屋。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其承建的

3、力邦盛世嘉园26号楼及裙楼a、b及东沿街门面房(20-2k21-22.22-23>23-25>25・26号楼之间),支付违约金40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工业设备公司认为,1、原告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主张权利。2、该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是2008年10月31日签订,而项目的中标文件是2008年11月4口签发,合同项下的工程早在2007年11月由任向前开工建设,后任向前借用我单位资质补签的合同,该合同是无效合同。3、万邦盛世嘉园26号楼和裙楼a、b及商住房之间的沿街门面房工程量与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工程量不一致,招标文件所形成的价款是836.6

4、9万元,是根据招标文件所附的工程量清单核算的,招标文件所附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的图纸的工程量不一致,任相前所承建的全部工程的成本价远远大于836.69万元,根据相关规定招标的工程价款低于实际造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4、任相前所承建的木案争议房产早已竣工,任相前已向原告提交了验收申请,建设方也已组织验收,只因原告将上述工程的水电、消防等工程交付他人承建,未按时完工,不能整体验收,责任不在任相前。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任相前答辩称,我在2007年施工时没有签订合同,2008年10月,我挂靠工业设备公司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但合同内容与我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不符合,我

5、已在2009年12月23日交给对方一份巾请报告,到现在对我完成的工程量没有进行审计,也不知道工程价款是多少,我要求原告对我完成的工程进行审计并给付清工程款,否则,我不同意交付房屋。是工业设备公司与原告签订违约合同,我没有参加,我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杳明,原告开发邳州市万邦盛世嘉园26号楼、裙楼a、b及东沿街门面房(20・21、21-22.22-23>23-25>25・26号楼之间),被告任相前就上述工程于2007年11月10日进场施工。2008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工业设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确定工程名称为力邦盛世嘉园26号住宅楼,开工

6、日期:2008年5月19H,竣工H期:2009年9月29H,工程价款、工程款支付和结算以另行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为准。2008年1()月31R,原告与被告工业设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万邦盛世嘉园26号楼、裙楼a、b及东沿街门面房(20-2k21-22.22-23>23-25>25-26号楼之间),开工日期:2008年11月11日,竣工日期:2009年8月31日,合同价款8366900元。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项目经理戴允兰,采用同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材料价格调整、政策性调整等,工程预付款为合同签订七□内付合同价款的10%,工程进度款以

7、承包方月报、监理、甲方签证的上月工程完成量的70%支付,并预留5%工程保修金,木工程禁止分包。2008年11月4日,原告向被告工业设备公司发岀中标通知书。2008年3月30R,原告、被告工业设备公司、徐州创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屮信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26号住宅楼进行了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2009年6月17口,原告与被告工业设备公司、徐州创业建设项口管理有限公司对26号住宅楼及裙楼a、b进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报告。2009年6月10H,原告与任相前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09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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