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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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会员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及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及其配套细则、《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会条件并经北交所批准,在北交所为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提供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北交所会员应

2、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使合法权利、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北交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经纪会员是指接受委托在北交所从事产权经纪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称:所出资企业)或经所出资企业授权的单位,经申请可成为国企会员,专门代理本系统内产权交易业务。服务会员是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在北交所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申请北交所会员资

3、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经核准的相应经营范围和有效的相关业务资格或资质。申请成为经纪会员(不含国企会员)的机构,应具备“产权经纪”的经营范围,具有两名或以上取得北京经纪人协会个人会员资格并持有效《产权经纪资格证书》的经纪执业人员;(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必要设施;(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北交所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六条申请会员资格,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一)《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表

4、》(一式两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行业资格或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成为经纪会员(不含国企会员)的机构,应提交不少于两名在本机构任职的经纪执业人员的从业证明、《北京经纪人协会个人会员证》和《产权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五)使用期不少于一年的经营场地证明文件;(六)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新设公司提供发起人简介);(七)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介绍;(八)会员代表推荐函;(九)北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上述申请文件均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第七条北交所在

5、收到会员资格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第八条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与北交所签订入会协议、交纳入会相关费用后,领取《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证书》(简称:《会员证书》),获得北交所会员资格。会员相关信息在北交所网站公布。第九条北交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检登记,年检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第十条会员应提交合格的年检材料、按期参加年检。经审查通过年检的,北交所在其《会员证书》加盖年检章;经审查未通过的,暂扣《会员证书》、暂停会员业务。年检结果在北交所网站公布。第十一条会员应自发生

6、如下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一)企业分立、合并或名称、住所变更;(二)法定代表人、会员代表变更;(三)在北交所登记的具有《产权经纪资格证书》的经纪执业人员变更;(四)北交所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会员经北交所批准可以转让其会员资格。转让会员资格应向北交所递交书面转让申请、会员资格受让方相关情况及会员资格受让方入会申请等文件。北交所审查认为会员资格受让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接受会员资格转让申请,收回会员资格转让方《会员证书》,同时向会员资格受让方颁发《会员证书》,并将会员资格转让情况在北交所

7、网站公布。若经审查会员资格受让方不符合条件,北交所对会员资格转让方提出的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不予受理。第十三条会员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注销会员资格应向北交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同意会员资格注销的,北交所收回《会员证书》,并将会员资格注销情况在北交所网站公布。入会时交纳保证金的会员,经核实无违规情形的,保证金予以原额退还。第三章会员业务第十四条会员可以在北交所开展下列业务:(一)经纪会员:发布、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从事产权交易的经纪或自营业务;提供财务顾问等增值服务。(二)服务会员: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与所具备的业务资质相对应

8、的审计、评估、法律服务、拍卖、招投标、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应设置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与北交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办理与会员资格、会员席位、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的业务;(二)报送统计月报及北交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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