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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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厅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抗震防灾)吉林省建设厅二OO六年十月前言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第二部分行政执法项目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检查事项三、行政处罚事项四、行政备案事项第三部分行政执法主体一、行政执法主体二、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第四部分行政执法监督一、内部监督二、外部监督三、司法监督第五部分行政执法考评一、考评内容二、考评方式三、考评结果运用第六部分执法过错追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

2、定执法职责,分解行政执法任务,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证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领导、落实到执法单位、落实到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本着解决抗震防灾工作管理中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等问题的目的,认真梳理执法项目,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强化执法责任及其追究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在全省抗震防灾工作中得到落实。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2004、7、1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3、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10、1起施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90、10、1起施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1995、1、1起施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1999、10、1起施行);六、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1号,1995、I、25起施行);七、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1998、1、1、起施行);八、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起

4、施行);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II、1);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震减灾法(主席令第94号1997、12、29);十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11、15);十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1994、11、14);十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2002、7、25);十四、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2004、10、15);十五、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5、建设部令第148号2006、1、27);十六、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2000、11、24);十七、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2005、7、28)。第二部分行政执法项目第一章行政许可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一、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授予的行政许可职权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一)工作规范1、将行政许可项目设定

6、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2、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3、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4、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二)行政程序1、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建设厅政务大厅申请进行超限高层专项审查,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应的图纸和资料,政务大厅(刘兴梅)出具接收材料凭证;2.申报材料符合法定要求,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

7、合法定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法定要求的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由抗震办具体工作人员(张奇志)组织省超限高层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4、根据省超限高层专家委员会专家提岀的意见,报本处室负责人(张久慧)批准。5、由分管厅长(秦福义副厅长)对专家评审意见、职能处室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批准。6、若审查行政许可决定为同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依据超限高层专家委员会审查结论对抗震设计进行调整、修改;7、修改完善后的设计图纸经专家委员会确认后,由省

8、建设厅发放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通过意见;8、对准予许可的,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行政许可公告栏》公告许可决定。三.行政许可岗位责任行政许可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旋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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