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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对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的检讨与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文提要:先依程序法确定管辖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再对案件的实体进行审理和判决,这是基本的审判规律。但在处理合同管辖权争议案件时,法院却不得不先依据实体法确定合同的案由、性质以及合同履行地,再根据认定的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权,颠倒了审判规律。还有一系列问题,如:在未开庭、辩论的情况下,如何先认定合同履行地、合同性质等实体事实以确定管辖;双务合同中,合同双方住所地经常均是合同履行地,“原告就被告”是否名存实亡;管辖裁定对实体审理的既判力等。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程序法中的"合同履行地"一词存在大量的实体上的争议,且"合同履行地"是既包含实
2、体含义,又包含程序性特殊定义的混合型概念。因此本文从“合同履行地”的概念入手,在对司法解释的精髓进行总结后,建议立法机关将“合同履行地”管辖修正为“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的主要合同义务履行地”管辖。(全文11000字)。关键词:合同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民商事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存在实体上的争议,实体争议被带入管辖权程序争议,使得合同履行地成为引起合同案件管辖争议的导火线。据统计,某中级法院近4年审理的106件管辖权上诉案件中,70.7%是对合同履行地存在争议引起的。最高法院针对各类合同案件的履
3、行地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这对减少管辖争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仍经常陷入窘境,如:在未经开庭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先适用实体法确定合同的案由(性质)以及合同履行地;适用实体法与适用司法解释确定合同履行地为何经常产生冲突;双务合同中,合同双方的住所地经常都是合同履行地,是否导致“原告就被告”名存实亡;二审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时对合同履行地、合同性质所作的认定是否对一审法院的实体裁判有“既判力”?为此,我们对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进行重新思考,以期抛砖引玉,求得更为合理、稳定的合同案件管辖制度。一、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对
4、审判规律、管辖原则的颠覆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的前提。法院应当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先解决管辖这一程序性问题,然后再通过开庭、辩论、举证等来查明实体问题。先确定管辖,再查明实体,这本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客观、普遍规律。但是,这一规律在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中被颠倒过来。现行合同诉讼管辖制度中,为了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不得不审查合同履行地、合同的性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等实体法内容,这导致法院对管辖权的认定要通过先审查实体问题来解决。这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法院难以在审理管辖权争议时认定案件的实体
5、案由和性质及履行地。司法解释对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地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合同的案由和性质不同,履行地与管辖地也就不同。然而,案件的性质(案由)是实体法概念,法院处理管辖问题时,就要先对案件性质进行实体认定,然后确定管辖。有些合同的形式非常接近,难以审查,如购销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借款合同与投资入股形式的合伙纠纷,等等。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管辖权争议时很难先行解决这些实体问题。首先,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为15日,二审为一个月,远远短于普通程序案件审限,同时举证规则规定开庭前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双方同意减少举证期限除外),这就使得几乎不可能经过公开开庭来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那么,法院未经开庭、辩论、举证质证,又如何确定案件的实体性质?其次,法院在处理程序问题时做出实体认定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如,江西的原告持一张100万的借据向贷方所在地的江西法院提起借款合同诉讼时,在立案审查阶段或者管辖权争议处理阶段,江西法院认定这张借据不是借款合同,而是合伙入股纠纷,那么原告甲岂不在立案或者管辖权争议时就输了这场100万的官司(假设合伙企业已经严重亏损)?第三,原告主张什么,是原告的基本诉权,至于其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应当在实体判
7、决中认定。当原告主张借款合同纠纷时,法院在立案审查及管辖权争议处理阶段对原告诉求的否定,是否有剥夺原告诉权的嫌疑,毕竟管辖制度是程序法的问题。2、法律适用时的冲突问题。同一个案件,适用实体法与适用程序法(主要指程序法的司法解释)会产生相反的结论,造成冲突。例如买卖合同纠纷,北京人购买了江西人价值100万元的货物,未付款。江西人欲在江西法院起诉北京人。这份买卖合同既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货物交付地,江西人主张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及六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履行地点
8、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主张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履行义务的地点,包括转移标的物地点及支付价款地点等,都是实体法上的合同履行地,江西法院作为货币接受地应有管辖权。而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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