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的质疑与完善(

下)“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的质疑与完善(

ID:18959418

大小:59.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9-27

下)“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的质疑与完善(_第1页
下)“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的质疑与完善(_第2页
下)“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的质疑与完善(_第3页
下)“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的质疑与完善(_第4页
下)“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的质疑与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下)“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的质疑与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的质疑与完善(下)  三、“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存在问题之解决方法  既然合同履行地管辖存在那么多问题,而其根源又在于合同履行地概念的混乱,那么立法上是否应取消合同履行地管辖,或者由司法机关发布更多的司法解释以进一步明确程序法上的“合同履行地”,以将“合同履行地”完全改造为程序性含义呢?  我们认为以上两种方法

2、都行不通。第一,对于取消说,尽管它有利于管辖的稳定及减少管辖争议,但这样做却是不合理的。因为合同履行地是引起诉讼之法律事实的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的适用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又便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而“两便”原则恰恰是法院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因此,虽然“合同履行地”管辖制度自身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制度的合理性。第二,对于列举说,由于司法解释对规范合同案件的管辖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针对现代合同类型越来越丰富呈多样化态势,《合同法》也仅能概括出几种

3、常见的合同名称,社会生活中还有大量的无名合同,最高法院不可能为每一类合同都制定相对应的“合同履行地”,且还可能产生如前文所述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问题。因此,司法解释采取的列举方法(依照合同性质作为分类标准,分类别地确定相应的“合同履行地”)在一定程度上虽能治标,却难以治本。  那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减少管辖争议,同时维护管辖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呢?我们认为,既然问题的根源在于程序法中的“合同履行地”一词存在大量的实体上的争议,且“合同履行地”是既包含实体含义,又包含程序性特殊定义的混合型概念,那么我们应当从此处入手找到解决

4、问题的方法。这种方法法理学术界称为实证主义法学研究方法,或法律实证主义法学研究方法(positivismoflaw),其主要意义和基本特征是,“如何将法自身和法应当怎样二者区分开来;着重分析法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寻求可行的法;并否认道德判断有可能建立在观察和理性证明的基础之上。”有的法学家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任务归纳为两项,即认知法(identificationoflaw)和注释法(expositonofthemeaningoflaw)。综上,正如英国法理学之父、实证法学主义主要创始人——奥斯丁在他的论著《法理学的范围》(

5、该论著被公认为“法律实证主义”的标志)所主张的:“实证主义法学研究的是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并不考虑其好坏。”[4]实证主义法学(包括后实证主义的社会法学)作为当代西方法学思潮中创立发展较为完备、传播影响较为深远的主流思想之一,其实证主义法学研究方法亦为研究具体的法学理念、法律制度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司法制度运作情况提供了客观、科学的逻辑分析工具。实证研究法(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思想方法和认识方法)其根本特点:是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即研究对象是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中与某一法律制度相关的所有法律规范及其司法解释的总和。将上

6、述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的全体进行比较分析、逻辑推理,从而归纳出其内在核心特点。我们也许可以从程序法中的其它带有实体含义的词汇中发现启示。不难发现,并非仅仅“合同履行地”一词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共同用词,程序法中的“公民”、“合同”、“住所地”、“不动产”等词汇,其实都有实体法上的含义。同样是共用词汇,在处理程序问题时,“公民”、“合同”、“住所地”、“不动产”等词汇却很少产生“合同履行地”这样多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程序法(主要指程序法的司法解释)对这些词汇专门进行了定义,使之与实体法更加有机地结合。如“住所

7、地”一词,《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及其司法解释第9条对“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的定义,与程序法司法解释的第4、5、6、7条几乎一致,两者有机结合促使“住所地”一词更加明确。二是这些词汇本身并非实体法争议的内容。如即便在实体审理中,也极少发生对“公民”、“合同”、“不动产”产生争议的情况,这些词汇在实体中是非常确定和稳定的,不会导致含义的混乱。综上,我们认为,对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共用词汇不应当有程序与实体两个不同含义,否则会导致混乱,应当像“住所”一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含义是同一的。同时,若共用词汇的程序含义与实体含义同一

8、,那么它还应当确定和稳定,如同“公民”、“合同”,以避免将实体争议带入程序法,实现程序的稳定。如前所述,在实体审理中,“合同履行地”是不确定、不稳定且带有争议性的词汇。因此,要将“合同履行地”这一不确定、易产生争议的混合型概念,转换为一个确定的、与实体法不冲突,同时与实体争议相分离的概念。这是立法的问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