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健康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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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卫生健康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健系统举报投诉管理工作,加大对卫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就医和计生行为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局办公室是举报投诉受理部门。第三条举报投诉受理部门职责:(一)统一受理举报投诉;(二)负责分发举报投诉;(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举报投诉办理情况;(四)负责协调重大复杂举报投诉办理工作;(五)负责反馈举报投诉办理结果。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传真、来人等方式接收的卫健举报投诉。 第五条举报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一

2、)有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及违法行为;(二)被举报投诉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我局管辖范围内。第六条受理举报投诉后,依据监管职责,及时交办有关股室或单位。凡是能够立即交办的,应立即交办。第七条举报投诉按照监管职责分为案件类和管理类。违纪类案件类的由局纪检室负责承办;违法案件类由县卫生监督所负责承办;管理类的按照监管职责区分,由相应股室负责承办。第八条重大复杂举报投诉案件,由局办公室协调相关股室、下属单位联合查处。第九条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股室自收到局办公室交办的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调查核实结果或进展情况,不能及时反馈的最迟不得超

3、过三个工作日。第十条局办公室应对举报投诉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对办理不当的,应指导协调举报投诉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第十一条局办公室收到承办机构的调查核实结果后,按照举报投诉人要求及时反馈查处结果。第十二条需要立案查处的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股室应尽快办结,及时反馈,最迟不得超过30日内。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办公室延期理由。第十三条局办公室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等方式了解情况。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股室应予协助配合。第十四条对发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办公室应及时督促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股室,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举报投诉的;(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三)办理举报投诉推诿、敷衍、拖延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举报投诉机构转办、交办意见的;(五)举报投诉机构认为举报投诉办理不当的;(六)举报投诉机构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局办公室及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股室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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