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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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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积极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的意见》精神,现就我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特制订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省市决策部署,围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突出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
2、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发挥政府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中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绩效评估和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坚持市场选择。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三是坚持质量为本。把服务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建立科学的质
3、量评价机制,避免因单纯追求“价低者得”而损害服务质量。四是坚持便民惠民。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增进部门协同,优化救助程序,方便困难群众,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使各项惠民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五是坚持经办能力专业化。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强化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协作意识强的专业化队伍。(三)目标任务。“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相关政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助政策有效落实,精准救助持续发力,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
4、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二、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一)购买主体。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为县政府,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购买相关社会救助服务。(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如社工机构、协会、基金会等),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如学术机构、研究机构、医疗机构等),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如家政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律师
5、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三)购买服务内容。1.事务性工作。主要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主动发现、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规划设计、课题研究等工作;2.服务性工作。主要指对社会救
6、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县民政局和财政局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专门化目录,确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公众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四)购买方式。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构可控、动态调整的社会救助服务购买
7、机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定承接主体时,应当以满足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五)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从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社会
8、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按不超过5%的比例从本级可用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科学有效。(六)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侧重于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内容,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七)监督管理。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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