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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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以下简称“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依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经依法取得试点资格,以服务合作社生产流通为目的,由本社社员相互之间进行互助性信用合作的行为。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坚持服务“三农”,着眼解决农业农村“小额、

2、分散”的资金需求;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坚持独立核算,规范运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第四条 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属地管理。各试点乡(镇、办)政府是信用互助业务试点风险管控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的认定、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以及相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并负责向县政府及上级金融办报告工作。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

3、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接受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管。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六条  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资格认定管理。自愿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先由所在乡(镇、办)政府审核有关材料并出具可行性报告,再向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试点。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地域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其注册地所在行政村,确有需要的经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可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超出注册地所在

4、乡(镇、办)。第八条 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运营规范,存续期原则上在2年以上;(三)近2年年经营收入平均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第九条 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都应当作出书面承诺,自愿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风险,并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第十条 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单独设立信用互助业务部,并配备具备相应从业能力的部门经理和财务人员。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应当向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

5、文件、资料:(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同意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决议;(二)经全体社员同意修改,并签名、盖章的章程(草案);(三)理事、监事以及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和财务人员简历、有效身份证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记录;(四)社员名单及有关入社资格证明;(五)社员出具的自愿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七)所在乡(镇、办)出具的可行性意见书;(八)与合作托管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九)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十)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信用互助业务试点

6、章程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总则(二)业务范围(三)社员组成(四)股权管理(五)组织机构(六)业务、财务管理(七)解散和清算(八)附则第十三条 乡(镇、办)政府负责对申请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初审,经审核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材料确认无误后,交至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由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县联席会议进行可行性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资格认定书。第十四条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名称或住所;(二)变更社员;(三)修改章程;(四)更

7、换理事长、监事长、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和财务人员。第三章 社员管理第十五条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社员名册,并报送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社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员名册报送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员名册载明的社员应当与实有社员相一致。有新社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社员的身份证明。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只能向符合以下条件的社员吸收或发放资金: (一)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 (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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