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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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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动员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融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8号)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
2、业务试点要求,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为根本,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到2017年年底,力争初步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管有力、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使之成为正规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更好满足农民金融需求,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二)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以下简称“信用互助业务试点”10)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坚持服务“三农”的本质要求,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2)坚
3、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3)坚持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4)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5)坚持独立核算,规范运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6)坚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妥推进。(三)方法步骤。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要实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第一步,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为引导规范和试点启动阶段。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有关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引导规范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4、”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对于经批准开展信用合作的,由市农经局、供销社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其进行引导规范;对未经批准自行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农经局、供销社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进行引导规范,并向市政府报送引导规范报告。具体实施步骤为:2015年3月,自愿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市农经局、供销社提出申请,由市农经局、供销社负责选择3–4家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初步确定为首批试点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书,并组织试点单位按照省政府试点文件要求,准备基础申报材料,报市10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资格认定初审,符合条件的纳入全市首批试点范围。
5、2015年4月,纳入首批试点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深入开展规范整顿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报正式申请材料,达到试点要求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资格认定,颁发资格认定证书。 第二步,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为试点推广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有序地在全市范围内铺开。第三步,2017年1月至2017年年底为完善提高阶段。根据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监管立法情况,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制、办法,探索开展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组织试点,初步建成与我市农业农村农民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二、主要内容(
6、一)明确准入条件,适度设立门槛。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要符合以下条件:(1)依托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原则上存续期2年以上,运营规范,守法经营。(2)具有良好的实体经济背景。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一般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和农业生产服务等,产业基础扎实。(3)10理事长信誉良好。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应当具有所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声望,诚实守信,信誉良好。(4)具有基本管理制度。
7、有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决策层,有规范的章程,有必要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民主管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通过有效的组织制度设计,形成公开透明、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有效保护社员合法权益。(1)严格社员身份管理。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应当具有所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且居住地和注册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乡镇。(2)合理确定社员出资额度。单个社员的存放资金额不得超过同期该合作社用于开展信用合作互助资金总额的10%。自然人社员存放资金额
8、原则上不超过全市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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