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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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在什幺情况下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应给予经济补偿?-2003-8-14  所谓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若干问题意见》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如下: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

3、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是否有效-2002-10-2111:31:

4、14  【案例】田某等5人从一封闭落后的山区来到某城市一个企业求职。企业提出,田某等5人都可以在该企业工作,但不能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田某等5人初到城市,对社会保险一无所知,因此,他们5人分别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企业不为田某等5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田某等人在企业工作半年以后,经与其它工友交流,明白了社会保险的性质、作用和意义,而且得知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田某等明确要求企业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以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由,拒绝田某等5人的请求,田某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该企业与田某等人所签订

5、的劳动合同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为无效条款,要求该企业按有关规定,从该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为田某等5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评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田某等到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企业与田某等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协商,基于双方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18条所列无效劳动合同之一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

6、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企业与田某等人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违反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同时,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

7、效。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该企业与田某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对无效的劳动合同和无效的条款,因为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企业应从合同履行时开始为田某等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是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之日缴纳社会保险费。没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损找谁诉-2002-10-2116:33:22  【案例】:某中外合资企业招工,王某、李某闻讯后前往应聘。当时该企业允诺,每月工资800元,加班另付加班费,该企业免费提供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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