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担保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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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与林晖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8534号原告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屮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坏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四座7・8层。法定代表人汪平华,主任。委托代理人聂磊,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颖利,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晖,男,1963年7月25口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宿舍19号楼15层2号。原告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与被告林晖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木院受理后,依法适用

2、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委托代理人聂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担保中心诉称:林晖为购买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天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79号现代城3号楼0610的房产,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崇文支行(以下简称崇文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崇文支行与林晖、中鸿天公司三方于1999年8月17口订立了编号为1999年崇房个借贷字990139号

3、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崇文支行向林晖提供个人住房贷款107万元,贷款期限10年,自1999年8月19日至2009年8月19日,贷款月利率5.025%。,林晖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合同约定屮天鸿公司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2003年12月29口崇文支行、屮鸿天公司与担保中心签订了阶段性保证责任转移协议(以下简称转移协议),该协议是担保中心、崇文支行、中鸿天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补充,与借

4、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协议约定,中鸿天公司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转由担保中心承担,保证期间自该协议生效之日止该笔贷款项下房屋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崇文支行保管Z口止。该房屋的抵押登记工作由崇文支行授权给担保中心办理。林晖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连续4期未偿还银行贷款,欠款合计71947.88元,包括逾期本金64048.6元及利息7899.28元。崇文支行依据协议,于2008年6月27日向担保中心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中心于2008年6月27日代林晖向崇文支行偿还了上述

5、款项,崇文支行给担保中心出具了代偿证明。担保中心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多次要求林晖偿还代偿的款项,林晖均未还款。并且林晖未及时提供抵押登记所需的文件及相关费用,致使担保中心至今未能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故担保中心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林晖支付担保中心代偿的木金共64048.6元及利息7899.28元;2、请求林晖支付担保中心自代偿之日起至其付清全部款项日止的利息损失;3、请求林晖提供全部抵押登记所需的文件、费用等。诉讼屮,担保屮心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被告林晖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

6、:1999年8刀17日,崇文支行与林晖签订一份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该合同规定,崇文支行向林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107万元,用于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79号3号楼0610室的房产。贷款期限自1999年8月19日至2009年8月19So贷款月利率为5.025%o,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林晖授权崇文支行在该合同和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签订或登记备案后,以林晖购房款名义将贷款一次划入售房者的账户,用于购买上述房产。自1999年9月19日起,林晖采用月均等额还款方式归还贷款额,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19日归还贷款

7、本息,每期归还11895.32元,共120期。林晖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崇文支行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三罚息。林晖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吋,崇文支行对林晖未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如林晖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该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崇文支行有权要求林晖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均由林晖负担。同日,崇文支行与林晖签订一份抵押合同。该合同规定,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林晖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北京市朝阳

8、区建国路179号3号楼0610室的房产抵押给崇文支行,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包括因债务人违约或逾期述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林晖应支付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该合同签订后,林晖与崇文支行应持该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林晖保证在其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崇文支行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日,崇文支行与中鸿天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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