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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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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由人民政府按照维护其基本生活标准而进行的差额救助方式。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和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合理
2、的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并逐步实旋医疗效助、教育救助和法律援助。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统计、物价、人事、建设、卫生、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按进度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3、得截留、挪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情况,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和分配意见,经与财政部门协调一致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及时下拨。民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的衔接。第八条各级人民
4、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住房、供暖、供水、供电、煤气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子女在入学、入托时,可以享受减免学费、杂费等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指定医院就医,可以享受免收挂号费、减收50%门诊诊查费的照顾。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街道办事处和任务较重的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所,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解决。第十条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
5、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依法收养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收入;(二)各种社会保障性收入和破产企业补偿性收入;(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
6、扶养或者抚养费;(四)利息、股息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形成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五)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予和遗属补助费;(六)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经商等获得的经营性收入;(八)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九)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第十二条家庭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月总收入和家庭人口确定。申请人家庭的月总收入。按照其申请前6个月(含当月)收入的平均值确定;对按年计算收入的申请人家庭,其月总收入按照年平均值确定;第十三条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据是居民户口簿、
7、居民身份证以及结婚证等(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组成的家庭,以非农业户口为准)。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等应尽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不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的在职职工(包括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家庭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虽共同生活但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家庭收入可以与其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或者无
8、住房等原因而与离、退休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应当与其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夫妻离婚的家庭中,子女的扶养费和抚养费按照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的规定计入家庭收入(法院提供无法执行证明的,其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第十五条下列收入不计人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以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二)离休人员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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