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劳务,劳动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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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问题的提出按戢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能》(法发(2008)11号)的规立,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Z“介同纠纷”中Z“劳务(雇佣)介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Z“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一)雇佣合同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⑴。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笫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

2、项,《徳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处。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止式赵义雇仰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丿〕J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二)劳务合同劳务介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禅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⑵。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介同、消费服务介同及雇

3、仰介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介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介同类型,它包括承揽介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介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仰合同。(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冇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女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

4、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IU:纪资木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來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山于劳动关系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

5、定》把雇仙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仰)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仰)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五)总结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屮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介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貝要明确雇仰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

6、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三、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辨析(一)理论上的区别: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劳务(府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劳动法》规能,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丁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

7、m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牛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口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Z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2)主体地位不同。劳务(雇佣)介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Z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Z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导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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