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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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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组员:乔云飞、卯云飞专业:法学15-3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判”司法公信力下降一、指导性案例概述1、概念指导性案例是最高司法机关公开发布对下级或各级司法机关都有参照作用的一种新类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裁判结果和理由等部分组成。其产生要经过推荐、审编、征求意见和讨论、公开发布等严格程序。2、性质指导性案例是正式解释法律的案例,是具有参照适用效力的案例,也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作为说理的依据。指导性案例还可以进一步来解释司法解释,可以说是对司法解释的一种有益补
2、充,但其目前还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直接作为判决依据。3、现状截止到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11年10月2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9月18日、2013年1月31日分四批共发布16个指导性案例,在这四批指导性案例中,除第二批外,其余三批各有两个刑事指导性案例,共6个刑事指导性案例。4、价值1、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确保司法稳定。3、制约法官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实现“同案同判”目标。4、增强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二、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困境1、案件数量未规
3、模化,直接影响其影响的广度最高院3年仅发布16个指导性案例,而刑事案例仅仅6个,这个数量太少,考虑到司法机关的年办案数量以及基层司法机构期待解决的海量问题,这样一个数字微小到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解释制度是否能够发挥常态作用,其规范提供的数量是决定性因素之一。只有量化的规模才可能制度性地发挥影响,因为数量决定了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案例数量过少使得人们对全国司法工作的期待落空,指导意义微乎其微,无疑将使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大打折扣。2、裁判要点缺乏指导性(1)、裁判要点或要旨同现有司法解释重复,没有发布的必要。(2)、裁判要点或要旨
4、在实务上并非疑难,不存在解释的必要。(3)、提出了具有一定指导价值的裁判要点或者要旨,但是这些观点仍可商榷。3、指导性案例效力实现机制不明确,导致其作用难以有效展开(1)、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以参照执行,这表明,即使在最高司法机构内部对这一问题也存有争议和疑虑。(2)、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态度是,案例“不具有普遍拘束力”,各级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法律文书说理的参考。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具有解释法律、指导裁判
5、的性质和作用,因此至少可以作为裁判说理来引用,并认为案例虽然“不具有真实的法律效力,但是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这一问题不明确,指导案例就完全没有强制效力,难以真正左右司法。(3)、应参照而未参照的后果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参照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既不参照又不说明理由,导致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大相径庭显失公正的,当事人有权提出上诉和申诉。三、刑事案例的构建1、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1)、法律问题应具备普遍性。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构建和实现应具有弥补法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的功能,即指导性案例制度实际上具有造
6、法性质。也即如此,指导性案例应该具备法的一般特质,这样,指导性案例首先必须具有法的普遍性特征。(2)、案件类型新颖。新颖是指在新的领域内出现的新型犯罪的典型案例。(3)、判决法律问题应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或者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因而,指导性案例不应是对于重复法律规定的判决。(4)、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但如果生效裁判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不能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5)、同类案件已经由不同级别法院裁判并生效的,选择由高级别的法院作出的裁判。因为高级别的法院做出判决并生效的案件,下级法院在借鉴或接受指导时不会有较多的阻力。(
7、6)、同类案件判决生效时间不同的,应选择判决后生效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但同时应考虑判决的法院级别。如果判决先生效的案件的法院级别较高,应采用判决先生效的案件作为来源。(7)、指导性案件具有快捷、针对和可操作性。法律的目的即在于“定分止争”,“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都体现了立法者制定法律在于实施,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指导性案件必须具有这样的特点,能够迅速且得心应手地进行适用。2、指导性案例的产生程序第一,提出。由有管辖权的各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受诉的新、特、疑难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的刑事案件,
8、并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后均可提出报送,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调取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案例。第二,报送。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逐级向本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再向最高院报送。第三,审批。被报送的案件要成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批,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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