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论文《浅谈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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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届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本科专业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谈监护制度学生姓名:学号:电大分校:XX分校工作站(教学点):XX工作站学生所在单位:XX镇人民政府XXX论文指导教师:甘肃电大开放教育届—法学_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分校:工作站:班级代号: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评语及评分签字(盖章)年月日答辩小组评价意见及评分答辩主持人签字(盖章)时间答辩小组成员签字(盖章)年月日分校集中实践环节指导小组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省电大集中实践环节指导委员会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年

2、月日说明:1.答辩小组应填写评价意见,小组成员均应签名并盖章。答辩小组不应少于3人。2.此表附于封面之后。3.此表由分校、工作站自行复制。监护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所谓监护,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其功能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而我国仅在《民法通则》作了简单概扌舌的规定,其所暴露出的不足和缺陷是众

3、学者批驳的对象,特别是对其类似于英美法不划分亲权和监护的“大监护”制度。笔者试图就监护制度作粗浅探讨,以期利于我国监护立法的完善。关键词:监护亲权性质种类民法通则引言1一、监护制度的性质定位1(一)、监护的性质定义1(二)、监护的权利与义务的理解2二、监护与亲权的分立2(一)、监护制度在我国实行情况2(二)、亲权与监护两种制度的不同3(三)、亲权与监护间的相互关系31、亲权与监护已经不在独立32、亲权与监护两种不同制度应在适时改变43、亲权与监护制度应该融合统一4三、监护人的种类5(一)、监护人种类划分5

4、(二)、任选监护的立法5(三)、我国的任选监护人5四、对于完善监护制度的探讨6(一)、监护的种类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的内容6(二)、明确规定监护的内容6(三)、明确规定监护人资格7参考文献8亲权发展至今,已失去了以往父权对子女绝对支配的含义,而成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制度。现代的亲权制度在加强了对子女利益保护的同时,实现了父母共同行使权利。亲子关系不仅表现为亲子Z间私法上的关系,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所应保护的公法上的关系,所以,如果父母对子女不尽(或不能尽)其亲权人的义务或滥用其权利时,国

5、家应依请求予以干涉。我国采用英美法系的大监护概念,未设立亲权制度,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监护制度的性质定位(一)、监护的性质定义监护在性质上是一种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以义务作为前提和中心的。我国理论界中相当数量的学者将监护的性质确定为义务或者职责,存在许多不妥之处。比如,瑞-上民法典416条就明确规定了监护人有请求报酬的权利。首先,从各国监护制度的规定来看,监护人除了负有监督保护的义务外,还享有诸如获取报酬的请求权以及法定理由下的辞职权等权益。德国民法中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以无偿为原则,但是存

6、在例外,即“如果法院任命监护人时确定监护人系职业性行使监护职责,”那么“监护法院应当准许给予监护人或者监护监督人报酬。”台湾民法第1104条中规定:“监护人得请求报酬,其数额由亲属会议按其劳力及受监护人财产收益之状况酌定之对于监护人为监护事务的执行所支出的费用,德国民法中明确规定得请求偿还。瑞丄•和日木民法中虽无明确规定,但都作出类似的解释。此外,对于辞职权,各国民法中普遍规定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辞任。比如日木民法中规定:“监护人有正当事由时,经家庭法院许可,可以辞去其任务。”由此看来,认为监护只是基

7、于对被监护人利益的考虑,而没有对监护人利益的体现,从而将监护定性为义务,或者片面的将监护置于公法视角下,把它理解为强制性的职责,都是不准确的。其次,就监护自身的木质而言,监护是对于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或者宣告禁治产人予以身体上和财产上照顾的制度。所以说,尽管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对监护和亲权予以区分,实际上两者是完全不同的,监护是作为亲权的延伸和补充而存在的。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很明显是基于亲权的欠缺而由亲属权发牛的,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监护权,则产牛于配偶权和亲属权。所以,从监护权产牛的根源上来看,监护是一

8、种权利。(二)、监护的权利与义务的理解至于监护权是不是身份权,我个人倾向于它不是一种身份权。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不仅仅是亲属,还可能是亲属之外的自然人、组织甚至政府民政机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监护权归于身份权,有失全面。还有一点就是,为与世界各国立法达到到一致,我们有必要在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过程中增加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类型,那么身份就更无从谈起To再次,确定监护权为民事权利是我国解决区际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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