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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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摘 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对这些弊端,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略作探讨。  [关键词]监护,亲权,完善

2、  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保护人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制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二是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人身关系或组织关系,即亲属、朋友或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四是监护的内容是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制度是一

3、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  一、应正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现今各国所设立的监护制度,“无不以未成年人或无能力人之身体及财产的保护,监督为其目的”

4、。我国目前有关监护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二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规定,但囿于通则体例自身及通则规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通则对于监护的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因此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也比较差。  监护制度源起于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最初是为了保护家族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防止他们因缺乏自制和判断能力被他人侵吞财产。发展到现在,监护制度演变为对于不在亲权照顾之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

5、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对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任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着重要作用。笔者从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谈起,介绍了监护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阐明其特征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间存在着人身或组织关系,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监护的内容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民事权益。厘清了监护制度的性质,支持监护义务说,认为监护纯粹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是一种义务性的职责。区分了监护与亲权的差异,说明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与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身份

6、权,亲权的行使以亲子关系为基础,而监护则主要是一种义务,是一种义务性的职位,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没有特定人身关系,监护权须经特定法律程序才能取得;亲权人对于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的限制较宽,多享有用益物权,而监护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使用其财产;亲权人对子女负有扶养义务,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负扶养义务;故亲权人不得因行使亲权而索取报酬,而监护人对其监护活动有请求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并对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的缺漏做出说明更进行完善,例如未区分监护与亲权,被监护对象的范围窄,监护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  二、应适当调整监护的种

7、类  监护的种类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主要是两种形式即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员为监护人的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监护。然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之外,还规定有遗嘱监护的设立形式。而从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看,虽然,我国也有遗嘱设立监护人的情况,但不能称其为一种形式。因为,遗嘱设立的监护没有优先效力,只要有争议便被推翻。笔者认为,为了使被监护人的利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8、鉴于我国尚无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的实际,在监护制度中确认遗嘱监护的设立形式,是非常必要的。所谓遗嘱监护是指父母在生前设立遗嘱对未成年人子女由谁监护所作的指定。用遗嘱方式来设立监护人应符合一定的条件,监护关系才能成立。条件有:第一,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才能通过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而不能通过遗嘱为已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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