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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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当人类从野蛮步入文明,诉讼逐渐取代“私力救济”作为调解社会成员之间各种矛盾和冲突的主要手段时,举证责任问题便产生了。口此以后,举证责任作为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在各国诉讼法学界被广泛研究。过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屮的许多问题或是没有规定,或是有规定但乂过于原则化。法官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遇到困难,致使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的当事人利用举证责任不合理的分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妨碍了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H标的实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并T200

2、2年4月1日开始施行。此举不但维护了法制统一,也改善了法制环境,并针对举证责任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就《证据规定》施行后,木人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一些认识作如下阐述: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从《证据规定》第二条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含义包括两方面,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简称为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事实的当事人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简称结果责任。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本条首次明确地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关于民事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可

3、理解如F:(一)行为责任我国清朝末期曾协助晚清政府起草民、刑诉讼法律草案的日本学者松岗义正从行为责任的角度解释举证责任。他的举证观念,不仅影响旧中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学者,很人程度上还影响了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1982年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都有专条规定“当事人对口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撚倾向行为责任。行为责任说之所以在我国彫响深远,其原因在于行为责任与民事诉讼的实际过程十分契合。它是从当事人举证活动的角度来观察,分析举证责任,动态地反映了举证责任的诉讼内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只要当事人提岀一定的主张,并且主张的事实不属于免证事实,就要对

4、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而,当事人的行为责任是与诉讼相伴随的必然结果和必然现象,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一种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两种情况下耍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2)当事人对于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无论原告或被告提出请求或反驳请求,必须有请求或反驳的理由或者事实根据;这些理出或者事实都必须有证据支持,法院才能加以认可,并认泄其理曲或者事实是否成立,在此基础上决定接受或驳冋诉讼请求。(二)结果责任结果责任在大陆法系中称为客观举证责任,最先出德国著名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查提出后

5、成为举证责任的主导概念。尤利乌斯•格拉查在研究举证责任时,不再以当事人的举证活动为基点进行分析,而是另找他途,将审理终结时,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与法院如何在此情况下适用实体法相互联系起來,并以此作为分析举证责任的基点。他将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看作诉讼存在的一种客观状态,认为这种状态的发生,与当事人的举证活动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即使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可对案件做出判决。判决前必须明确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血产生的实体法上的风险,这才是举证责任的实质。很多学者在这一点上也跟进论述,如:“正民责任即表现为十分具体的诉讼活动,即提供证据活动;由于一定的

6、法律后杲既不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分的法律后杲相联系。他有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两种含义。”①“证明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证明责任的承担;另一方面,是指提不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由谁承担。”②我国长期以来奉行行为责任说理论,1986年以后经过学者论证,结果责任说理论岀现于我国法律之中。两种学说均未一统天下。《证据规定》第2条是最好的证明。两种学说之间是表和理、形式和内容、程序和实体、动态利静态的关系。以恶由此奠定了我国“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双重含义的民事举证责任理论。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因和规则(

7、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因诉讼是由原告提起的,证明责任就应当由原告负担,为什么还要在原、被告之间分配呢?在绝大多数情况,原告是在诉讼中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因此,他必须证明权利产生的事实,及不存在妨碍权利发生的事实以及变更、消灭权利的事实。只有在这时,法院才能确信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合法的。可是单听原告一方的证言又存在了很多弊端,女山(1),此举与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冃的背道而驰。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通过法院对民事权利纠纷进行审理与裁判。民事诉讼讲求“不告不理”。而通常情况下诉讼有风险,证明责任就是诉讼屮风险的一种。如果把这种风险都加

8、诸在原告身上,就使原告获胜的希望极为渺茫。这就无界一方面给原告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为他胜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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