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诊医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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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就诊管理制度一、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每年12月初,市医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公布下一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名单(2005年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参保人员可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按市级、区级、基层(卫生所)三个级别自主选择3所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将其写在本人《处方本》的首页(不含定点专科医院)。专科医院仅限于看专科疾病。参保人员患专科疾病可直接到专科医院就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医务所(室),各区医院原则上为本单位、本区参保人员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之O参保人员对自己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动。如对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不满意,可在下年初重新选择首诊定点

2、医疗机构,并报单位代办员统-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子以调整。参保人员没有在自己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或有转诊单的除外),市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核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员患病就诊时,必须持市医保经办机构卬发的《处方本》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除外),并用(处方本)开方。需由他人代开药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三、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不能及吋赴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在就近的一所公立医院(乡以上医院)就诊,并电话通知(区)医保经办机构,待病情稳定后,尽快转往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四、参保人员因公出怎、探亲等期间患病,必须到乡或街道以上公立医院就诊。需转诊的,必须有首

3、次就诊医院的转诊证明。五、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及出差、探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必须捉供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效医疗费用收据、急诊病历、复式处方、有关诊疗检查记录及单位出具的出差、探亲证明,无上述原始资料或资料不全的,市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核销医疗费用。六、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当地按大小选择二所公立医院做为定点医院,并将确定的就诊医院报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做为核销医疗费用的依据。在其它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不予核销。异地居住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标准,按市内同病种住院医疗费用控制标准执行,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七、参保人员《处方木》和《专用卡》禁止互

4、相借用。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由亲属按规定代开药,其代开药条件及审批手续如下:(-)七十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二)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的、患有严重慢性疾病和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办理长期代开药审批手续时,必须持有本人中请、单位证明及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含二级医院)诊断及治疗意见。八、实行定点药店制度。遵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规定》,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的原则,选择部分具务条件的零售药店作为定点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允许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和《专用卡》到定点零伟药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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