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七点刑罚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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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七点刑罚对策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于商业领域的贿赂犯罪。笔者认为,商业贿赂犯罪不是刑法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刑事政策学的概念。在我国现行刑法里牵涉到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名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商业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妨碍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毒化社会风气,使社会道德水准沉沦。因此,为更好地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笔者以刑罚威慑为视角,对此探讨如下:商业贿赂犯罪在刑罚方面所存在的缺陷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共两类:一

2、类是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另一类为附加刑,它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缓刑、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这些内容对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从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商业贿赂的刑罚配置情况以及司法适用情况看,许多情况与前述刑罚威慑效应原理的要求不符。刑罚在制定颁布、适用和执行各坏节均能产生威慑效应。对于商业贿赂犯罪而言,其在前述三环节里均存在着缺陷,这些缺陷大大减弱了刑罚的威慑力。具体体现如下:1•有些商业贿赂犯罪缺失罚金刑或罚

3、金刑存在欠缺。应当说,罚金刑在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涉及商业贿赂的犯罪里,冇些商业贿赂犯罪在刑罚上存在立法缺陷,从而影响了罚金刑的威慑效应,其缺陷主要表现在:(1)在八种商业贿赂犯罪屮仅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三个罪种规定有罚金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均没有规定罚金刑,这不利于较好地预防商业贿赂犯罪。(2)对公司、企业行贿罪仅就“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规定并处罚金,对“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

4、徒刑或拘役”的轻罪则未规定有罚金。(3)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仅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育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未规定有罚金。(4)商业贿赂犯罪的罚金刑未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不便于司法操作。2.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过窄以及没有其他配套的执行规定。没收财产刑是比罚金刑严厉的财产刑。对商业贿赂犯罪适用没收财产刑,不但使犯罪分子不能获取经济利益,反而使其丧失已有财产,因而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是,现行刑法对涉及商业贿赂的犯罪所规定的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过窄,而且没有其他配套执行规定。“必须并处没收财产”的仅有受贿罪,且其要求具备“情节特别严重,且被判死

5、刑或无期徒刑”这一条件。上述规定还有“可以没收财产”的情况,由于用“可以”一词,且执行没收财产的情况较复杂,所以,司法机关极少对这些相关的贿赂犯罪适用没收财产刑。此外,虽然现行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家展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但由于没有更具体的配套执行规定,司法机关对“保留必需生活费用”理解不一,因此,执行的随意性太大,也使没收财产刑的威慑效应大大降低。3.缓刑适用泛化。缓刑是一个重要的刑罚制度,它体现了惩办和宽大的政策,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普通犯罪人,司法机关较少适用缓刑,而对于

6、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人,却常适用缓刑,以致岀现了缓刑适用泛化,其至一些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人在未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司法人员也想方设法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如果刑罚对这类犯罪人不是必然的后果,必然减弱了刑罚的威慑效应。2.假释、减刑、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制度过于宽松。假释、减刑的重耍条件之一是确有悔改表现。犯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曾经具有较高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有着较大的关系网,其家庭情况一般较好,甚至许多赃款赃物未被追缴,这些人在监狱服刑时一般不会破坏监管秩序,监管干部对这些特殊罪犯往往“另眼看待”o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许多商业贿赂犯罪人往往会通

7、过疏通各种关系而得到假释、减刑。这显然减弱刑罚的威慑效应。3.部分原来在国冇单位工作的罪犯被适用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依然享受国家给予的各种工资、劳保待遇。因商业贿赂犯罪而被适用缓刑,说明犯罪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主观恶性较大,已不宜从事国家企业管理工作,同时,为了表明国家对其否定的评价,应开除其公职,不让其在国家机关、原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I才I体工作。■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对策针对前述刑罚威慑效应减弱的种种情形,从合理增强刑罚威慑效应的角度,笔者提出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对策:(一)所有商业贿赂犯罪原则上均应明文规定罚金刑。刑罚

8、应具有个体茅界性,才能充分显示其威慑效应。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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