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治理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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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商业贿赂犯罪治理对策研究陈小明1(四川成都610015)摘要:商业贿赂犯罪呈蔚然之势并已成为中国社会一大公害,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目前关于商业贿赂及其犯罪的行政和刑事立法均还存在较大缺陷;同时,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现状更是不尽人意,呈现商业贿赂犯罪的普遍化与刑事追诉个别化的尴尬局面,故完善立法,强化刑事司法治理成为当务之急。关键词:商业贿赂犯罪现状治理对策一、商业贿赂及其危害到目前为止,我国制定法和学术界都还没有对商业贿赂给出一个明确或公认的定义,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6年12月15日国家工

2、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精神,可以初步将商业贿赂概括为: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者在商业活动中,一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对方所送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2商业贿赂的普遍存在,无疑会产生极为消极的影响,主要表现3为:首先,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1陈小明(1965-),男,四川遂宁人,法学硕士,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事务所主任。主要研究方向:金融银行法律业务。2黄太云,“

3、《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3程宝库,林楠南,“关于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反思”《求是学刊》2006年第2期;1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常的交易秩序,同时也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阻碍了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提高,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其次,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同时也人为加大了贫富差距,严重践踏了作为社会和谐发展基础的诚信、公平的社会价值,极容易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再次,商业贿赂特别是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贿赂行为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冲击;同时,商业贿赂还严

4、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影响中国投资环境。二、商业贿赂犯罪(一)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犯罪是《刑法》明文禁止的、危害社会并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理论与实务中,人们习惯将因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称为商业贿赂犯罪或商业贿赂罪,事实上,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商业贿赂罪作为罪名并不独立存在,因此,现阶段“商业贿赂罪”的提法是没有刑法依据的,且理论界也没有给出权威的定义。但为了研究的方便,有必要厘清商业贿赂罪的含义。从本质上讲,商业贿赂犯罪是贿赂犯罪的一种,由于这种犯罪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通常称为商业贿赂犯罪。可见,我们可以作出一种顾名思义式的理解,即所谓

5、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中的贿赂犯罪。4要准确理解商业贿赂犯罪的内涵和处延,不妨顺着这一思路首先对贿赂犯罪的类别作一疏理。5笔者认为,按照受贿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贿赂犯罪分为职务贿赂犯罪和与行使公职无关的普通商业贿赂犯罪;其中,职务贿赂犯罪又包含了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职务)商业贿赂犯罪,还包括了与商业活动无关的其他职务贿赂犯罪(这些职务贿赂犯罪与商业活动无关,但却可能发生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权等权力的运用过程4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5需要特别说

6、明的是,作出这种类别划分,主要是为了方便理解商业贿赂犯罪的含义及其与职务贿赂犯罪的区别,这种类别划分方式的科学性有待商榷,并不代表笔者的立法主张。2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中),如图所示:职务贿赂罪(职务)商业贿赂罪贿赂犯罪其他职务贿赂罪(普通)商业贿赂罪依据前述分析,结合现行刑法的规定,关于目前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包含的范围,笔者赞同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即:商业贿赂犯罪既包括《刑法》第三章规定的“普通商业贿赂犯罪”,含《刑法》第163条、第164条和184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也包括

7、《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职务贿赂犯罪中与商业活动有关的部分,含《刑法》第385条、387、390条、391条和393条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及单位行贿罪中与商业活动相关的部分。(二)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1.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商业贿赂犯罪如果作为类罪其主体应属一般主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有单位。当然,细分开来,普通的商业贿赂犯罪和职务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又是特殊主体,分别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2.商业贿赂犯罪侵害的客体依据前文论述,如果将

8、商业贿赂犯罪分为职务商业贿赂犯罪和普通商业贿赂犯罪,则它们各自所侵害的客体——《刑法》保护的法益是迥然不同的。(1)职务商业贿赂犯罪因其所具有的职务行为与贿赂的关联性、对价性,天然就具备以公权力牟私利的特点,对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及公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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