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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第三0809者责任险的理赔0806》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本案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案情简介]2004年4月26R,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冇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张某为自己的货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交纳保险费5323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17日零吋起至2005年4月16日月24吋止。在投保的当年7月16日,张某雇用的司机驾驶该车在德州市区内与韩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韩某死亡,摩托车损坏。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张某的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公安部门根据2004年5月1□施行的最高
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认定韩某的死亡补偿费16.7998万元,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车损失等9.0782万元,共计25.8787万元,并经行政调解,让张某负担了其中的80%,即向死者亲属支付了20.7024万元。然而,当张某找到财险分公司要求理赔20万元时,遭到拒绝。财险分公司认为,对死者韩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标准不应按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规定计算,而应按投保时适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计
3、算,按80%责任比例,因而只同意赔偿张某5.6万多元。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财险分公司赔偿其损失20万元。[审理过程]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张某“未办理保险变更,应执行原来的赔偿标准”为由,判决被告财险分公司按90%的责任比例支付原告张某赔偿金6.63万多元。-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张某上诉屮认为“一审法院不应该适用已作废的《办法》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计算标准!”、“我已按事故责任比例支付了死者一方20多万元,保险公司就应该按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赔偿我的损失!”财险分公司在答辩屮称,张某保险合同签订时适用的是
4、《屮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FI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据此,财险分公司只能给付张某5.6万多元。2007年6月23口,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张某与财险分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财险分公司支付张某保险赔偿金13.7万元。[法理评析]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口起施行,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之废止,《办法》规定的
5、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也随之失去法律效力。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没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的标准,丁是,自2004年5月1H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工作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解释》。该《解释》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木解释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事故是发生于2004年5月1口前,还是发生于2004年5月1口后,只要是2004年5月1口后受理的,均适用《解释》的规定。然而,《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比原來《办法》高得多,如,《办法》第37条第8项规定,死广补偿费
6、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而《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可见,适用后者比前者高出近一倍。本文张某提起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最终算是了结了,但其屮引发出来的问题在社会上备受关注、争议不断。据了解,在2004年5月1日Z前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而在此Z后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无论现在还是今后,在社会上将越來越多地大量出现。在处理这类机动车保险纠纷案件屮,应如何计算保险赔偿金的数额?是依据《
7、解释》还是E2废止的《办法》?以张某提起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就存在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财险分公司按《办法》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妥,张某要求按《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理赔的主张不应支持。张某与财险分公司于2004年4月16F1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冇效。《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此条款是《合同法》规定的自愿原则,也是《合同法》屮的一项基木原则,适用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法》第十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
8、循口愿原则。张某与财险分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冃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办法》的失效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T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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