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率是否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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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率是否有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2月28日,原告王常新用自有的多功能拖拉机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宾阳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2月28日24时止,保险费300元,特别约定注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叁佰元整。”2007年1月4日,原告张天武驾驶王常新的多功能拖拉机在倒车时,不慎碰撞横穿公路的村民黄凤娇,造成黄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07年1月9日,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为驾驶员张天武与死者黄凤娇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当天经交警部门调解,驾驶员张天武赔偿黄凤娇的死亡补偿费

2、、丧葬费等其他一切费用22703元给黄凤娇家属。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王常新向被告索赔,被告审查后以保险金额(2万元)的50%予以赔偿,同时扣减《保险条款》中规定绝对免赔率10%,即1000元以及保险凭证特别约定的绝对免赔额300元,实际已赔付8700元。原告认为被告不依法赔偿以及扣减的绝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额无法律根据,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补赔11300元。  二、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认定以及绝对免赔率10%是否合法有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保险,绝对免赔率10%在相关条款中也有规定,可以视为合法有效。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属于

3、商业保险,至于绝对免赔率10%的问题,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视为无效。主办法官最终判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三、评析4  1、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王常新用自有的多功能拖拉机向被告太保公司宾阳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交纳保险费,被告向原告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凭证(背后有机动车辆保险简介),原告王常新与被告太保公司宾阳支公司形成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关系。机动车辆保险凭证就是双方的保险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2、本案肇事车辆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

4、否应按强制险处理是本案认定的一个难点。车辆是在2006年2月26日投的保,这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实施前的一个过渡阶段,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但由于《道交法》出台后配套的法规、制度并未及时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保险公司归责责问题的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曾在2004年4月26日下发了《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

5、制第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但没有过多久,中国保监会又以保险合同未变更、保费未提高的情形下,按照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规定的新标准赔偿有失公平为由请示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6月4日最高院研究室在《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闪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中,指出“保险合同中约定按照《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只是保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办法的失效而无效。”最高院的答复实际上是对于保险公司和机动车采用不同的法律标准,将《人损解释》增

6、加的赔偿金额全部转移给事故双方,大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负担。2004年11月4日4,中国保监会在给北京保监局的《关于保险公司垫付肇事逃逸车辆对第三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在国务院正式出台强制三者险制度之前,目前保险公司经营的第三者责任险都属商业性质保险,不承担《道交法》中规定的强制三者险职责。”中国保监会态度的反反复复让法院审理此类案的做法陷入混乱,本案肇事车辆的投保就处理这一过渡阶段,法院采用了该第三者险属于商业性险的做法处理,作出一审判决。  3、原告王常新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属于商业保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必须有过错

7、,保险人才对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根据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合格驾驶员在保险事故的责任大小来确定,一般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是同等的。本案中的保险事故,驾驶员张天武与死者黄凤娇负同等责任。在机动车辆保险凭证(背面简介)双方也约定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投保第三者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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